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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纠纷

黑龙江-佳木斯 02-10 10:16  悬赏 20  发布者:GPq3401 回答:(2)
2005年12月我承包了邻村3人的27.9亩水田地,承包期5年,自2007年开始到2011年底为止。承包费按每年每公顷3000元计算,5年承包费一次交付。05年签合同时我就一次交给他们了。合同第5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合同,造成合同无法履行者赔偿对方当事人每公顷土地每年5000元。2010年他们的地被市里征用,造成合同的最后一年无法履行。请问我要求他们退还一年的承包费及利息,并按合同第5条赔偿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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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2-10 10:18
合理的。
回复时间: 2011-02-10 10:24
您好: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内同是当事人双方自愿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因此你们当时的约定是有效的,符合法律的规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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