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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

广东-东莞 04-11 14:08  悬赏 0  发布者:adasa0…… 给我留言  回答:(0)
您好。我是2009年离的婚,当时因自己的原因和前妻离婚,全部财产都给了前妻,女儿也归前妻抚养,当时约定是每月我给予1000元的抚养费,但自从2013年以来,因本人所在公司效益减少,个人收入降低,同时我也重新组建了新的家庭,现在有一个5岁和一个3岁的小孩要抚养,再加上我父母已经年老,和我在一起生活,导致生活困难,无法再按之前协议的每月1000元给予抚养费,于是从2013年起,我就每月按实际情况给予800元或600元的抚养费,并且有和前妻说明,希望她给予同意,欠的部分等以后情况好转或女儿有急用的时候再给予,但前妻不同意,现在起诉到法庭,要求我马上给予拖欠的部分并且要求把后面剩余的所有抚养费一次性付清,这里有个特殊情况,就是2006年因注册公司时老板是用了我的名字来做法人代表的,但是仅仅只是用了我的名字而已,公司并没有给予我任何股份、分红、和工资,我的工资只是作为一名业务经理的工资,和在未注册前的工资是一样的。但我的前妻可能是认为我会有钱,就算没钱也因为我是法人代表法院可能也会判我的公司给付,如果这样的话可能会导致我失业,所以想请问下,我并非时不给付抚养费,只是暂时少付,以后少付的部分也会付清给前妻,然后这样的情形法院会怎么判,在个人无法支付的情况下,法院会因我是法人代表判我的公司支付吗?有什么办法可以避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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