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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外行政案件是否计算审理期限?

 04-11 18:58  悬赏 0  发布者:惠琼SQR工…… 给我留言 地区:海南-海南 回答:(6)
现时上诉人(一审原告)办理撤销“惠琼楼” 文莱华侨林某花(我的亲伯母)名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书及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诉案时又遇到二审法院涉嫌超审限问题。上诉人认为,对涉外行政案件应当计算审理期限。上诉人曾经针对一审超过1.5年未审结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一审审理期限】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涉外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应当如何掌握的复函》[2002]行立他字第2号“综上,同意你院请示中的第二种意见,即涉外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及我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有关行政案件审理期限的相关规定。”判断一审法院存在超限违法办案情形,依法提请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实施检察监督,得到人民检察院的支持。该院已于2014年12月25日以琼检一分民(行)违监[2014]46030000001号 及琼检一分民(行)违监[2014]46030000002号《检察建议书》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现时二审法院受理本上诉案又超过120日未审结。上诉人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二审审理期限】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涉外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应当如何掌握的复函》向二审法院提出要求其办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手续被二审法院办案法官以“对涉外行政案件不计算审理期限。”为理由予以拒绝。二审法院认为,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并未直接规定,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规定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对涉外行政案件不计算审理期限。我院将依法审理该案。
   综上,上诉人认为,二审法院上述理由不能成立。判断对涉外行政案件是否计算审理期限?二审法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二审审理期限】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涉外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应当如何掌握的复函》。理由是∶从法律价位衡量,两者均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价位平等。上诉人适用的法律条文属羁束性法律规定,而二审法院适用的法律条文并非属羁束性法律规定。诸位律师意下如何? 恳请指教。谢谢!
问题补充:
在线律师∶您好!上诉人最后咨询的问题是∶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行为(即颁发文莱华侨林某花名下42号《土地证》的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中最主要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内容不真实,是虚假的证据。(外国人林某花冒充中国农村集体村民小组成员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欺骗当地政府划拨涉案宅基地),内容不真实,是虚假的,并非是当事人(本案上诉人)主观认为,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一审法官作出裁判所依据的事实与这一客观存在事物的本来面目存在截然不同差异,且这种差异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外,已成为“把黑说成白”。《土地登记申请书》作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事实的最主要证据确实是本案的焦点问题,上诉人要说服二审法院办案人员正视《土地登记申请书》内容不真实,是虚假的这一客观存在事物的本来面目,请他们认定“是不真实的是虚假的”并非是件易事,如上述“对涉外行政案件是否计算审理期限?”羁束性法律明文规定了审限但二审法院办案人员予以否定,就证明其司法认知错误。但上诉人坚信,“假的真不了”,本案《土地登记申请书》内容不真实,是虚假的,终究会被人民法院予以认定。被诉具体行为终究被认定不合法。您认同上诉人这一观点吗?
法律110管理员、在线律师∶咨询人衷心感谢贵平台的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当咨询人已经合法登记的240㎡宅基地被侵权人强夺另售他人,又被同一个侵权人受理林某举报而违法抄家致使咨询人无家可归,咨询人曾经绝望。幸亏咨询人尝试向贵平台求助,得到诸位律师的悉心指导,咨询人打赢了240㎡宅基地被侵权官司,以(2013)琼行终字第175号《行政判决书》为凭该案已进入强制阶段。现时咨询人为了争回安身立命之家而打“惠琼楼”土地使用权属及房屋所有权属之官司同样得到诸位律师的指教,咨询人坚信胜诉为期不远。谨此向贵平台勇敢捍卫国家法律的尊严,真心帮助寻求法律帮助的咨询人的律师致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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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5年04月11日 19时50分
你好!
首先,二审审理期限我国不区分涉外与否,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我国法院应遵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其次,根据该法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一审超过期限,超过1.5年才审结,如果最高院批准是违法的。检察院当然可以提起法律监督。
最后,在法律适用上,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最高院可以解释。否则,法律规定很具体也用不到解释。
   如满意,敬请采纳支持,如有问题,可追问或qq或微信联系。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感谢凌律师针对本次咨询问题作深刻的分析并提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4-11 19:45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本律师认为,对涉外行政案件应当计算审理期限,二审法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二审审理期限】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涉外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应当如何掌握的复函》。上述法律属于羁束性法律规定。
      
      附相关参考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涉外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应当如何掌握的复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2)63号有关涉外涉港澳台行政案件审理期限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行政诉讼法》中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并无一般行政案件与涉外(含涉港澳台,下同)行政案件的区分,涉外行政案件的审限应当适用该法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 
       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的有关规定,要求我国对与wto规则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迅速进行司法审查。如对涉外行政案件审限不加以限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   
       三、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应当遵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有关国民待遇的基本原则,如对涉外行政案件没有审限要求,不符合国民待遇的基本原则。   
       四、在审判实践中,涉外行政案件的诉讼程序比一般行政案件的诉讼程序需要更多的时间,但这涉及到排除不计入审限事项的时间,与涉外行政案件执行有关审限的规定并不冲突。   综上,同意你院请示中的第二种意见,即涉外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及我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有关行政案件审理期限的相关规定。   附:关于对涉外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应当如何掌握的请示与答复  一、请示的主要问题与分歧意见  岑瑞棠(美籍)因对恩平市房产局确认房屋买卖无效不服,向恩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中,由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两次申请回避,致使本案三次开庭、两次合议,在三个月审理期限内无法结案,故恩平市人民法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本案审理期限。  对涉外(含涉港澳台,下同)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如何掌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形成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未对涉外行政案件的审限问题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严格执行案件审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也未对涉外行政案件的审限作出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则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因此,对涉外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关于涉外民事案件审限的规定执行,不受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第二种意见认为,涉外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应执行有期限审限。理由是:(1)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特点,决定了当事人双方不须相互反复举证。也就是说,行政案件在审理时,对证据的审查,就以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为限,事后补充的证据不能认定。
        2  因此,涉外行政案件的审理时间较涉外民事案件要短。(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确有参照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严格执行案件审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八款、第九款明确规定了涉外民事案件不受审理期限的限制,而对涉外行政案件的审限则没有作出特别规定,这不应当是疏忽,而是由于行政案件的特点所决定的。  第三种意见认为,从涉外民事案件对境外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需必要的时间,以确保程序公正的角度出发,实行无审限审理。按此原则,对涉外行政案件可视原告有无住所地区别对待。如果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可以按照适用有期限审限的规定;如果原告在我国境内无固定住所,审限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执行,不受审理期限的限制。   鉴于对涉外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如何掌握存在意见分歧,为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及分析意见  经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函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该院请示中的第二种意见,即对涉外行政案件应当适用有关行政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
       答复意见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虽然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外,还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但前提是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应能够适用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条有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期限的规定,并没有区分一般行政案件和涉外行政案件的不同,因此涉外行政案件的审限就应当适用上述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中的第一种意见,认为《行政诉讼法》对涉外行政案件的审限没有规定,应参照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似考虑不够全面。  2.涉外行政案件属于司法审查的案件,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要求我国设立司法审查庭迅速审查与wto有关的行为。如对涉外行政案件的审限不加限制,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定中关于“迅速审查”的要求。  3.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应遵循wto国民待遇原则,对一般行政案件有审限要求,对涉外行政案件没有审限要求,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  4.从审判实践看,涉外行政诉讼程序比一般行政案件往往需要更多的时间。但这涉及到如何正确计算审限的问题,特别是有些不应当计算在审限内的期间应当排除在审限外,这与涉外行政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条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并不冲突。  5.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中的第三种意见,以涉外行政案件境外当事人在内地有无住所分别确定案件的审限。这一意见似存在两个问题:(1)以境外当事人在内地有无住所分别确定案件审限缺乏法律依据;(2)关于住所的问题,实践中的各种情况很复杂,往往难于把握,以此作为确定案件审限的依据是不妥当的。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谢谢
追问:

凌律师∶您好!上诉人最后咨询的问题是∶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行为(即颁发文莱华侨林某花名下42号《土地证》的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中最主要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内容不真实,是虚假的证据。(外国人林某花冒充中国农村集体村民小组成员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欺骗当地政府划拨涉案宅基地),内容不真实,是虚假的,并非是当事人(本案上诉人)主观认为,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一审法官作出裁判所依据的事实与这一客观存在事物的本来面目存在截然不同差异,且这种差异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外,已成为“把黑说成白”。《土地登记申请书》作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事实的最主要证据确实是本案的焦点问题,上诉人要说服二审法院办案人员正视《土地登记申请书》内容不真实,是虚假的这一客观存在事物的本来面目,请他们认定“是不真实的是虚假的”并非是件易事,如上述“对涉外行政案件是否计算审理期限?”羁束性法律明文规定了审限但二审法院办案人员予以否定,就证明其司法认知错误。但上诉人坚信,“假的真不了”,本案《土地登记申请书》内容不真实,是虚假的,终究会被人民法院予以认定。被诉具体行为终究被认定不合法。您认同上诉人这一观点吗?

回答: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我做以下几点概括回答:
第一,本案《土地登记申请表》内容不真实。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对于递交的资料应当进行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针对本案,行政机关并未针对土地登记申请表进行严格审查即实质审查,导致第三人利益受损,那么第三人可以主张损失并进行抗辩;
第二,针对本案情况,如果有更强证据来支撑您的主张更好,如果没有,正如您所说,请法院认定存在虚假的事实并非易事,需要的是证据。
第三,建议您申请法院调查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核实本案事实经过,您需要抓住的一点就是来证明土地登记申请书内容不真实与行政机关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是分不开的,且尽量找到该虚假证据的突破来辩论。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回复时间: 2015-04-12 16:20
1、什么案件都应该计算审限的;2、实践中卷宗的转送、案件的分配、当事人申请鉴定、调查、提出异议、提交新的证据等等是由一般都不计算在审限内的,所以,法律规定的6个月、3个月,是无法准确计算的,加上审判人员的懈怠、休息、开会、学习等等原因都可能造成当事人认为超过了审限;3、我国人民法院的基本理念是重实体不很重程序(现在在逐步的好转)的,所以你的抗诉和检察院的司法建议,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只能是你更加烦恼,气愤;4、建议你聘请律师在实体上分析研究,打败他们。
追问:

徐律师∶您好!感谢您对本次咨询问题(对涉外行政案件是否应当计算审理期限?)经过全面考量(知彼知己)后提出“什么案件都应该计算审限的;”这一与咨询人观点相吻合的意见。至于“民告难”胜诉更难症结之一的程序方面弊端,如上述审判人员以涉外行政案件不计算审理期限这一强词夺理的“说法”及“重实体,轻程序”观念支配下的上述审判现实随着新一轮司法改革而逐渐向好的方面转变吧!鉴于您上述提出“在实体上分析研究,打败他们”的建议咨询人予以采纳。不过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颁发《集体土地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原审判决明知被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最重要的证据是外国人林某花冒充中国集体村民小组成员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欺骗当地政府划拨涉案宅基地,这一块涉案宅基地实际是咨询人于1994年用一栋三层楼房与该宅基地主人符某民互换的。故意拖延580天后作出判决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咨询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咨询人以下两类证据(1、《土地登记申请书》。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证据内容不真实,不合法这一事实。2、咨询人建造此栋三层楼房的证据及咨询人用此三层楼房与符某民宅基地交换的证据《长坡镇证明书》证明“惠琼楼”北至黄某昌(即咨询人)宅这一事实。1994年至今符某民儿子正利用该楼房开美发廊。)打败他们的几率 ﹪?恳请评价一下?谢谢!

回答:

1、如果有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证据内容不真实,是虚假的,100%的胜算;2、建造房屋的人不一定是房屋的所有人,(建筑公司都是建造房屋的人,没有一间房屋是他们的);3、不是房屋所有人和居住地使用人,不能与他人交换宅基地的,交换也没有法律效力;4、《长坡镇证明书》不能对抗房产证和宅基地使用证;5、当事人利用和使用涉案房屋,不等于房屋就是当事人的;所以2、3、4、5、的事实和证据是没有胜算。

追问:

徐律师∶您好!您的回答1是本案“他们”的死穴。的确涉案土地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主要证据《土地登记申请书》内容不真实,是虚假的(外国人林某花冒充中国农村集体村民小组成员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欺骗当地政府划拨涉案宅基地),显然,涉案土地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涉案房屋“惠琼楼”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凭借涉案土地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作出也是不合法的是吗?恳请您再评价一下,谢谢!

回答:

(外国人林某花冒充中国农村集体村民小组成员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欺骗当地政府划拨涉案宅基地),内容不真实,是虚假的,如果是当事人认为的,不是人民法院认定的,不能认定《行政行为违法》,这可能也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当事人或者再审申请人或者是抗诉人,应该说服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请他们认定“是不真实的是虚假的”,否则就不好说了。

追问:

徐律师∶您好!(外国人林某花冒充中国农村集体村民小组成员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欺骗当地政府划拨涉案宅基地),内容不真实,是虚假的,并非是当事人(本案上诉人)主观认为,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一审法官作出裁判所依据的事实与这一客观存在事物的本来面目存在截然不同差异,且这种差异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外,已成为“把黑说成白”。《土地登记申请书》作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事实的最主要证据确实是本案的焦点问题,上诉人要说服二审法院办案人员正视《土地登记申请书》内容不真实,是虚假的这一客观存在事物的本来面目,请他们认定“是不真实的是虚假的”并非是件易事,如上述“对涉外行政案件是否计算审理期限?”羁束性法律明文规定了审限但二审法院办案人员予以否定,就证明其司法认知错误。但上诉人坚信,“假的真不了”,本案《土地登记申请书》内容不真实,是虚假的,终究会被人民法院予以认定。被诉具体行为终究被认定不合法。您认同上诉人这一观点吗?

回答:

同意你的观点“真的假不了,假的也不可能真”,我们必须相信法律、相信大多是法官是能够分清是非和真假的,一时的真假不分,最终会被澄清的;祝你好运,早日澄清事实,还你公道;

回复时间: 2015-04-14 00:14
涉外案件没有审理期限的限制
追问:

张律师∶您好!本次咨询的问题是对涉外行政案件是否计算审理期限?并非涉外民事案件,涉外民事案件确实没有审理期限的限制。您上述意见是针对涉外民事案件并非涉外行政案件的吧? 谢谢!

回复时间: 2015-04-14 21:30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
(2001年11月5日 法[2001]164号)
 第四条 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十六条 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期间依照本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九条执行。案情重大、疑难,需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案件,自提交审判委员会之日起至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止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需要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案件,征求意见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参照《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办理。 
  要求下级人民法院查报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复查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二、行政诉讼法规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无明确规定的参照民诉法。

综合这两点来看,本案无特别理由的审理期限应该在120天,法院无书面说明的应该审理完毕。否则是超期办理的。

救济措施:
申请检察院监督。按原来的思路可以进行。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追问:

徐律师∶您好!上诉人最后咨询的问题是∶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行为(即颁发文莱华侨林某花名下42号《土地证》的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中最主要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内容不真实,是虚假的证据。(外国人林某花冒充中国农村集体村民小组成员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欺骗当地政府划拨涉案宅基地),内容不真实,是虚假的,并非是当事人(本案上诉人)主观认为,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一审法官作出裁判所依据的事实与这一客观存在事物的本来面目存在截然不同差异,且这种差异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外,已成为“把黑说成白”。《土地登记申请书》作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事实的最主要证据确实是本案的焦点问题,上诉人要说服二审法院办案人员正视《土地登记申请书》内容不真实,是虚假的这一客观存在事物的本来面目,请他们认定“是不真实的是虚假的”并非是件易事,如上述“对涉外行政案件是否计算审理期限?”羁束性法律明文规定了审限但二审法院办案人员予以否定,就证明其司法认知错误。但上诉人坚信,“假的真不了”,本案《土地登记申请书》内容不真实,是虚假的,终究会被人民法院予以认定。被诉具体行为终究被认定不合法。您认同上诉人这一观点吗?

回答:

你好,本案的关键您认为是属于土地申请表非真实,土管部门未尽到合理审查导致本案涉案第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依据行政法的规定,行政行为的做出必须有充足,真实,没有可推定的瑕疵严格责任前提下做出的,绝对不能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这是最基本的原则和前提。本案的诉讼的案由导火线就在于该焦点上。

我认为权利受害者的诉求在原告方初步举证后,法院应当进行法庭调查,庭前笔录的确定。有其是行为主体是否适格,对于没有主体资质的问题,是直接能够确定,有义务审核的一方存在明显的过错与失误。行为的事实错误,行为将可以被撤销或者认定无效。这是法律的逻辑与事实认知的要求。。

接下来的诉讼,全部核心围绕土地申请不真实,包括主体信息和辅助证据证明。法院有必要的,必须主动介入调查。行政行为的不合法性,直接影响下一步民事权利的救济,法律救济又是唯一的途径,应该客观公正。一审法院的认知是否准确应当有异议,事实不清楚是案件审理的最致命环节,行政行为必须是严格的无异议依据为前提的。此次审理必须围绕核心出发。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我仔细思考了一点,行政机关当时办理手续时,是否准备了充分审查依据,应当事没有的,可以攻之。

回复时间: 2015-04-17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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