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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有一空置公租房,2013年经房管所转让承租权给他人,转让前曾收顶手费23000元

广东-清远 04-13 11:49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
本人有一空置公租房,2013年经房管所转让承租权给他人,转让前曾收顶手费23000元,(原不想转让的,经乙方强力要求并自愿给钱才转让)。并签下某某现买出某某房的承租权并支付23000元,包括装收,)等字条,房子性质我详细告之,且他与房管的合同也有明确规定,现在他不想要了,以不可私买卖公房,诈骗等起诉我,我有犯罪吗?謝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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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4-13 12:29
你与乙方的合同属于租赁合同,不是买卖合同。
追问:

我该退款吗?我有犯法吗?谢谢您了

回答:

根据您的描述来看,可以不退款,因为房管所与之签订合同了。没有犯罪!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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