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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被她的同事试图强奸,未遂

天津 02-12 02:28  悬赏 0  发布者:Uyt8246 回答:(7)
我的一位女性朋友被她的同事在单位试图强奸,但未遂。我朋友头部有小的损伤。但无大碍。因为在正月初四,单位放假,但是我朋友和他的同事没回家。因为我朋友极力反抗,她的同事也没占着什么便宜。我朋友找来单位领导,他们说过了年上班再研究解决方案。这问,我朋友现在是否应该报警?还是等候单位的处理结果?如果他们的处理结果我朋友不满意,再报警的话。能否立案?伤害她的同事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我朋友能否要求精神赔偿?赔偿的金额多少较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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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2-12 09:39
建议及时报警。
回复时间: 2011-02-12 09:40
应当报警处理。
回复时间: 2011-02-12 12:47
可以报警解决
回复时间: 2011-02-12 07:56
答:可以报警,涉嫌强奸罪,不能够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回复时间: 2011-02-12 11:44
 1、应但报警解决,对方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单位无法也无能力解决此事。
 2、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3、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现在的情况是对方已经涉嫌构成强奸罪,属于未遂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7号文件批复,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此批复,此案被害人同样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是说,法院不应受理被害人就刑事犯罪行为单独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所以如果对方构成犯罪,你朋友无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如有其他疑问,可以电话进一步沟通。
回复时间: 2011-02-12 11:42
你好,可以报警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也可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具体电话联系。
回复时间: 2011-02-12 14:23
应该报警,涉嫌刑事犯罪,无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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