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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儿子今年未满10周岁,让我安排在县城一家靠近学校的小饭桌为了方便

北京 04-15 14:25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4)
您好,我儿子今年未满10周岁,让我安排在县城一家靠近学校的小饭桌为了方便,去年有一天小饭桌带孩子从学校返回小饭桌吃饭途中,我儿子抡手臂玩不小心碰到了后面一个小女孩眼睛,小饭桌通知我们后我赶紧开车来到医院,经医院治疗后觉得较重建议去同仁,我借来一辆车赶紧去同仁,当天花了几千连手术在治疗,之后三次,
我共花费一万多元,小饭桌两次催促才拿四千元,我觉得小孩是无意识情况下意外伤害到小女孩,我们委托小饭桌了,监护权应该在小饭桌,他们应该是主要责任,但是现在受伤害家属想私了,小饭桌说没有他们责任,我想请教一下,如果打官司我们有多少成能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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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4-15 14:40
你好,小饭桌有一定的责任,建议委托律师处理此事,如需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回复时间: 2015-04-15 14:41
你好,可以赔偿实际损失
回复时间: 2015-04-15 14:43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小饭桌的确应当承担责任,但责任比例不会太大,最多20%,你们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我的补充: 2015-04-15 14:43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起诉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通常是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法院。
当然,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情况等来确定。如果你有需要可以拨打我的电话,为你进行免费咨询,以便根据本案细节做出更准确的解答。
回复时间: 2015-04-15 14:44
如果您想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此事,可以来电详谈,欢迎致电
回复时间: 2015-04-15 14:48
您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回复时间: 2015-04-15 14:49
您好,你与小饭桌承担连带责任
回复时间: 2015-04-15 15:06
小饭桌需要承担责任,你有过错的话也需要承担责任的。
回复时间: 2015-04-15 15:15
您好,小饭桌承担过错责任,父母承担监护责任,责任更大
回复时间: 2015-04-15 15:23
如果小饭桌有过错,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回复时间: 2015-04-15 15:46
您好,小饭桌需承担过错责任。
回复时间: 2015-04-15 16:37
你好,这是需要赔偿损失的
回复时间: 2015-04-15 16:57
判定小饭桌是否存在过错,要看其是否尽到看管义务,履行了相应责任。如果向法院起诉,建议搜集充分证据主张您的权利。
回复时间: 2015-04-15 17:04
双方均有责任。具体可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5-04-15 22:20
你好,小饭桌有责任,应当支付赔偿,可以起诉要求小饭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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