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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新政是否适用不可抗力

江苏-南京 02-13 12:20  悬赏 20  发布者:KXI7816 回答:(3)
由于在签定存量房买卖合同时(2011年1月15日)新的房产政策尚未出台,买家拟按首付5成和承担所有税费(含卖方营业税)方式购买房产,但在银行贷款审核期间遭遇新政(2011年1月26日出台的新国八条,此时尚未到约定的首付付款时间),经咨询房产交易中心,新政业已实施,导致买房人支付费用增加(营业税由增值差额改为房价全额的5.5%),买房人是否有权按照民法及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要求中止买卖合同并索回购房定金以及相关经纪服务、担保服务等费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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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2-13 12:23
属于情势变更,可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回复时间: 2011-02-13 12:26
1 可以作为情势重大变化用来解除合同的理由,2 司法实践也会考虑到当前的经济情势的变化和政策的变动从公平、公正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来衡量和判断是否适用情势重大变更原则。

回复时间: 2011-02-13 15:55
不属于不可抗力,可以考虑情事变更原则取消或者变更合同,但是就你的表述,还得考虑由于政策性的问题导致你的支出多出多少,如果金额不大,则不能适用。建议和律师面谈后确定应对。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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