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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合同有那些不妥和钻了字眼?
湖北-随州 02-13 20:38 悬赏 15 发布者:zhang4…… 给我留言 回答:(1) 野人部落自助涮烤吧协议书
甲方:邦事达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意大利乐可可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AMERICA ROCOCO INTERNATIONAL HOLDINGS GROUP LTD.
乐可可饮食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总 则
1、为了拓展“野人部落”专卖店市场,甲方推出“野人部落”自助涮烤吧加盟店计划(以下简称加盟计划)。
2、鉴于乙方申请,甲方根据加盟计划,授予乙方专卖店经营权。
3、乙方自愿申请并接受甲方授予的经营权,成为“野人部落”自助涮烤吧专卖店成员。
4、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信及共同拓展市场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保证及申请
1、乙方严格执行甲方推行的“野人部落”加盟计划,以利于“野人部落”加盟店的健康发展。乙方保证:按甲方规定的经营模式经营,按甲方规定的服务质量向顾客提供服务。
2、甲方确保根据双方确认的物料配货单向乙方供货,乙方保证仅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商处购得原辅材料产品。
3、甲、乙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隶属、投资、雇佣、承包关系,专卖店不具备代行总部的权利,双方各自承担其民事及法律责任。
4、乙方为独立的经济实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业务接受甲方的培训、技术指导,享受甲方的专业服务。
第二条 经营许可期限及协议期限
经营权许可期限与本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期 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除非本协议已提前终止,乙方可以在协议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申请延长本协议的书面请求,续签协议时甲方不再收取乙方任何费用。
第三条 经营权许可的内容、范围
1、甲方准许乙方于本协议期限内在甲方认可的店址使用“野人部落”的商标、商号,以“野人部落”的经营管理制度、技术规范、营销理念和品牌形象经营“野人部落”加盟店。
2、乙方获得上述经营权,须按甲方要求经营管理,不得超过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限,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项权利转让。
第四条 投资费用及返利奖励
乙方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向甲方一次性付清投资款 元人民币,RMB: 元,(此费用含品牌使用、店面设计、技术培训、生产设备、新品开发以及售后服务等),甲方向乙方提供开业所需设备、开业赠品、辅助用品及原物料。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签约后,此投资款不予退还。
第五条 店址
1、甲方授权乙方在 省 市(县) 区(镇)
街道开设“野人部落”加盟店。
2、因地域环境或其他原因乙方希望变更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加盟店地址时,须向甲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才能变更。
3、乙方在签约前已完全知道并完全认同甲方的企业文化、运营管理制度,披露企业的基本信息、知识产权的基本情况、经营网点的投资预算、对经销商的指导监督具体办法、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和条件、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等。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商号、商标及其他一切经营管理制度、规范等,甲方拥有专有权。
2、甲方对乙方经营场所的装饰、陈列和品牌形象识别系统(VI)应用的规划等有建议权,甲方可为乙方的店面作免费整体规划设计。
3、甲方可向乙方提供专业、规范的系列教育培训及全套《技术操作手册》,至乙方的技术人员学会为止。
4、甲方后续开发的新技术、新品种、新配方、新工艺可及时免费向乙方提供。
5、甲方可为乙方提供产品宣传、营销策划和广告支持。
6、甲方可为乙方提供《营运指导及经营管理手册》,并提供本协议指定的商号、商标及营销管理方案给乙方使用。
7、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烧烤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质量问题,一年内负责维修,终身维护,人为原因除外。
8、当甲方的商号、商标及经营管理制度、规范等专有权受到侵害时,有要求乙方协助解决的权利。
9、为乙方提供长期的营运指导、咨询及全方位技术支持服务。
10、协议签定后,甲方有听取乙方通知发货的权利,如乙方投资款付清及协议签定后一周内未给甲方发货通知,则甲方有权履行发货义务。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指定商号、商标及经营管理制度和规范的使用权。
2、乙方有权获得甲方全套视觉形象系列及专用技术的使用权。
3、乙方有权获得甲方在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专业服务,获得甲方在市场营销和广告宣传上的支持。
4、甲方拥有的新技术、新产品,乙方有优先经营权;在乙方经营的区域,乙方享有成为甲方区域代理商的优先权。
5、乙方在经营中不得以“野人部落”商号从事其它经营活动。
6、乙方在经营中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不得扰乱市场,严禁恶性竞争。
7、乙方的加盟店在开业后一周之内应将店面、店堂彩照两张、店址及电话等相关资料提供给甲方备档,便于提供跟踪服务及广告宣传,甲方有对外宣传权。
8、乙方在连续三个月无进货的,视为乙方单方自行终止本协议,并放弃本协议所有权利,且乙方应承担本协议终止后的所有责任。
9、乙方承诺除为履行本协议之必须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甲方的:经营模式、产品信息、服务流程、工艺技术、品牌标识及本协议所述条款,不得用于向第三方宣传,不得许可他人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商业活动。
10、协议签定后,乙方有通知甲方发货的义务。
第八条 物流配送
1、乙方购置的设备及货物由甲方代办托运,其运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在收到投资款或货款后负责按乙方指示时间、地点及时将设备或货物代办托运。甲方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并代为办理了托运手续后,产品的所有权即行转移给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代办托运的货物后及时验收,一周内对有质量问题、有损伤的产品通知甲方,甲方无条件更换;如超过一周乙方未提出异议,即视为此批货物全部完全符合要求和标准。
2、乙方向甲方购买的标准配置以外的产品,不论品种及数量均享受加盟店的优惠价格。
第九条 协议解除及终止
1、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协议并达成一致书面协议,则本协议可依该协议提前终止。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乙方单方自行提前解除或终止协议,并放弃本协议所有权利,且由乙方承担协议解除或终止的所有责任:
(1)乙方仿冒、滥用专卖店商标;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专卖店使用“野人部落”以外产品甚至假冒伪劣产品而影响甲方声誉;
(3)乙方因违法经营,被政府部门下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执照;
(4)乙方违反本协议,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破坏加盟体系。
(5)乙方在连续三个月没有在甲方处进货且无任何书面说明的。
3、协议的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野人部落商标,拆除乙方原所有带有“野人部落”的商号、标识、商标、服务标志等一切含甲方标识的装饰用具、店面装修、灯箱、宣传品等。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如因非双方所能控制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政府行为、意外事件、劳工问题导致双方的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协议时,遇不可抗力之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十五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及、保密条款
1、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2、乙方同意在协议有效期内对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商业资料进行保密,如果上述资料中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被甲方公布,乙方对公开部分则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任何书面通知按本合约中所述双方的公司地址或图文传真送达通知人后,即应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附 则
1、甲乙双方均确认,签署本协议前已就相关问题和本协议全部条款进行了详尽的了解和协商,并已阅读及明确本协议所列条款包含之规定,并同意受其约束。双方确认并承诺:任何一方的各种广告宣传资料等其它资料、说明性文件,都不构成本协议条款。甲、乙双方所有的权力和义务以本协议为准。
2、以上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另外议定的补充协议条款,经双方签订后作为本协议的附件,被视为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邦事达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乙 方: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 身份证地址:
世纪经贸大厦A座26层
邮 编:100048 邮 编:
电 话:010—88825492 电 话:
传 真:010—88829460 传 真:
E-mail:yrbl888@yrbl888.com E-mail:
代 表: 代 表:
签 约 时 间: 年 月 日
签约履行地: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甲方:邦事达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意大利乐可可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AMERICA ROCOCO INTERNATIONAL HOLDINGS GROUP LTD.
乐可可饮食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总 则
1、为了拓展“野人部落”专卖店市场,甲方推出“野人部落”自助涮烤吧加盟店计划(以下简称加盟计划)。
2、鉴于乙方申请,甲方根据加盟计划,授予乙方专卖店经营权。
3、乙方自愿申请并接受甲方授予的经营权,成为“野人部落”自助涮烤吧专卖店成员。
4、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信及共同拓展市场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保证及申请
1、乙方严格执行甲方推行的“野人部落”加盟计划,以利于“野人部落”加盟店的健康发展。乙方保证:按甲方规定的经营模式经营,按甲方规定的服务质量向顾客提供服务。
2、甲方确保根据双方确认的物料配货单向乙方供货,乙方保证仅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商处购得原辅材料产品。
3、甲、乙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隶属、投资、雇佣、承包关系,专卖店不具备代行总部的权利,双方各自承担其民事及法律责任。
4、乙方为独立的经济实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业务接受甲方的培训、技术指导,享受甲方的专业服务。
第二条 经营许可期限及协议期限
经营权许可期限与本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期 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除非本协议已提前终止,乙方可以在协议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申请延长本协议的书面请求,续签协议时甲方不再收取乙方任何费用。
第三条 经营权许可的内容、范围
1、甲方准许乙方于本协议期限内在甲方认可的店址使用“野人部落”的商标、商号,以“野人部落”的经营管理制度、技术规范、营销理念和品牌形象经营“野人部落”加盟店。
2、乙方获得上述经营权,须按甲方要求经营管理,不得超过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限,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项权利转让。
第四条 投资费用及返利奖励
乙方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向甲方一次性付清投资款 元人民币,RMB: 元,(此费用含品牌使用、店面设计、技术培训、生产设备、新品开发以及售后服务等),甲方向乙方提供开业所需设备、开业赠品、辅助用品及原物料。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签约后,此投资款不予退还。
第五条 店址
1、甲方授权乙方在 省 市(县) 区(镇)
街道开设“野人部落”加盟店。
2、因地域环境或其他原因乙方希望变更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加盟店地址时,须向甲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才能变更。
3、乙方在签约前已完全知道并完全认同甲方的企业文化、运营管理制度,披露企业的基本信息、知识产权的基本情况、经营网点的投资预算、对经销商的指导监督具体办法、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和条件、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等。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商号、商标及其他一切经营管理制度、规范等,甲方拥有专有权。
2、甲方对乙方经营场所的装饰、陈列和品牌形象识别系统(VI)应用的规划等有建议权,甲方可为乙方的店面作免费整体规划设计。
3、甲方可向乙方提供专业、规范的系列教育培训及全套《技术操作手册》,至乙方的技术人员学会为止。
4、甲方后续开发的新技术、新品种、新配方、新工艺可及时免费向乙方提供。
5、甲方可为乙方提供产品宣传、营销策划和广告支持。
6、甲方可为乙方提供《营运指导及经营管理手册》,并提供本协议指定的商号、商标及营销管理方案给乙方使用。
7、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烧烤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质量问题,一年内负责维修,终身维护,人为原因除外。
8、当甲方的商号、商标及经营管理制度、规范等专有权受到侵害时,有要求乙方协助解决的权利。
9、为乙方提供长期的营运指导、咨询及全方位技术支持服务。
10、协议签定后,甲方有听取乙方通知发货的权利,如乙方投资款付清及协议签定后一周内未给甲方发货通知,则甲方有权履行发货义务。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指定商号、商标及经营管理制度和规范的使用权。
2、乙方有权获得甲方全套视觉形象系列及专用技术的使用权。
3、乙方有权获得甲方在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专业服务,获得甲方在市场营销和广告宣传上的支持。
4、甲方拥有的新技术、新产品,乙方有优先经营权;在乙方经营的区域,乙方享有成为甲方区域代理商的优先权。
5、乙方在经营中不得以“野人部落”商号从事其它经营活动。
6、乙方在经营中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不得扰乱市场,严禁恶性竞争。
7、乙方的加盟店在开业后一周之内应将店面、店堂彩照两张、店址及电话等相关资料提供给甲方备档,便于提供跟踪服务及广告宣传,甲方有对外宣传权。
8、乙方在连续三个月无进货的,视为乙方单方自行终止本协议,并放弃本协议所有权利,且乙方应承担本协议终止后的所有责任。
9、乙方承诺除为履行本协议之必须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甲方的:经营模式、产品信息、服务流程、工艺技术、品牌标识及本协议所述条款,不得用于向第三方宣传,不得许可他人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商业活动。
10、协议签定后,乙方有通知甲方发货的义务。
第八条 物流配送
1、乙方购置的设备及货物由甲方代办托运,其运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在收到投资款或货款后负责按乙方指示时间、地点及时将设备或货物代办托运。甲方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并代为办理了托运手续后,产品的所有权即行转移给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代办托运的货物后及时验收,一周内对有质量问题、有损伤的产品通知甲方,甲方无条件更换;如超过一周乙方未提出异议,即视为此批货物全部完全符合要求和标准。
2、乙方向甲方购买的标准配置以外的产品,不论品种及数量均享受加盟店的优惠价格。
第九条 协议解除及终止
1、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协议并达成一致书面协议,则本协议可依该协议提前终止。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乙方单方自行提前解除或终止协议,并放弃本协议所有权利,且由乙方承担协议解除或终止的所有责任:
(1)乙方仿冒、滥用专卖店商标;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专卖店使用“野人部落”以外产品甚至假冒伪劣产品而影响甲方声誉;
(3)乙方因违法经营,被政府部门下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执照;
(4)乙方违反本协议,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破坏加盟体系。
(5)乙方在连续三个月没有在甲方处进货且无任何书面说明的。
3、协议的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野人部落商标,拆除乙方原所有带有“野人部落”的商号、标识、商标、服务标志等一切含甲方标识的装饰用具、店面装修、灯箱、宣传品等。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如因非双方所能控制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政府行为、意外事件、劳工问题导致双方的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协议时,遇不可抗力之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十五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及、保密条款
1、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2、乙方同意在协议有效期内对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商业资料进行保密,如果上述资料中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被甲方公布,乙方对公开部分则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任何书面通知按本合约中所述双方的公司地址或图文传真送达通知人后,即应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附 则
1、甲乙双方均确认,签署本协议前已就相关问题和本协议全部条款进行了详尽的了解和协商,并已阅读及明确本协议所列条款包含之规定,并同意受其约束。双方确认并承诺:任何一方的各种广告宣传资料等其它资料、说明性文件,都不构成本协议条款。甲、乙双方所有的权力和义务以本协议为准。
2、以上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另外议定的补充协议条款,经双方签订后作为本协议的附件,被视为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邦事达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乙 方: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 身份证地址:
世纪经贸大厦A座26层
邮 编:100048 邮 编:
电 话:010—88825492 电 话:
传 真:010—88829460 传 真:
E-mail:yrbl888@yrbl888.com E-mail:
代 表: 代 表:
签 约 时 间: 年 月 日
签约履行地: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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