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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我和李某合开了公司,李某为法人代表我是股东之一,投资

河北-邯郸 04-20 22:14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
几年前,我和李某合开了公司,李某为法人代表我是股东之一,投资人和经营人都是我,李某顶虚名法人,不打理生意。我借过王某10万元钱,利息为3.5分,借条上是我签字按手印并盖有公司章,由于经营不善借款未还上三角债。我给第三方上料钱一直未还我。本月算了10万,我还未领对方就获到信息到法院上诉,法院冻结公司帐户,要把钱还给王某。法院找法人李某让他还钱,李某不知情,我中间付过王某利息和还过钱,我现在因其它经济纠纷在押,我想问不通过我本人,不核实借款数字,法院能把钱还给王某吗?另外借款追诉期是多长时间?是高利息受国家法律保护吗?法院应受理吗?李某虽是法人,但不是投资人不打理生意对该借款负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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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4-20 22:20
借款是公司借的,公司有义务还。如果利率超过银行利率4倍,超过部分是不支持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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