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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贷款担保人

 04-22 14:56  悬赏 0  发布者:banana…… 给我留言 地区:辽宁-沈阳 回答:(2)
在2010年7月我为朋友担保了5万元的贷款有连带责任 无约定担保期限 现银行将我与贷款人告上法院 在这之前银行从来也没找过我 我想问我现在是不是已经过了担保责任期 是不是不用负什么责任了
问题补充:
合同约定由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 期限自2010年7月6日起至2011年7月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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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5年04月22日 15时30分
你积极应诉,你的担保期限已过。无需在承担。如有疑问,可进一步咨询。
追问:

您的一番话心里豁然开朗 谢谢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简单明了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4-22 15:15
你好,对保证期间的确定:①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都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追问:

也就是说已经过了期限吗 从跟银行签完保证协议之后到现在银行都没有找过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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