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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关于商标使用的风险

 04-25 15:16  悬赏 20  发布者:19788e 给我留言 地区:山东-潍坊 回答:(8)
各位律师好,是这样的,在2014年3月份申请了一个商标,是41类的教育培训,当时对商标这块知道的知识不多,公司在做着餐饮培训以及招商这块,因为商标没有下来,现在我们的学员在这里学习以后,自己回去开店,开店时都是自己注册个体工商户(另外的名字),招牌用我们的商标,后来发现,在2014年5月份,有人提交了这个商标的35类目的招商加盟,虽然他还没有申请下来,我担心他申请下来以后会告我们侵权,不知道怎么办好,如果告我们侵权,罚款会多少?
只是普通的商标,并非驰名商标,还请懂的律师能尽心帮我一下为盼,谢谢了。
问题补充:
商标字体不一样,他是楷体不带人身头象,我们是用繁体的且带着头象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5年04月25日 19时21分
1、你们使用在先,申请在先,即便是他们的35类和你们的相同的商标先批准授予(正常情况下你们应该先被授予的)你们使用也不构成侵权,他们告不赢的;2、你们都是一般的普通的商标,在不同行业和类别申请,没有明显的雷同,互相应该没有影响的;3、如果商标相似,商标委员会也会考虑不批准你们使用或者不批准他们使用的,所以不要考虑太多,也没有必要“未雨绸缪”的提前烦恼,等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结果下达,咱们在分析研究了。最后,祝你们好运,先被授予批准商标。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非常感谢,看来是我多虑了,以后对这块懂得了,下次再注册商标时会注意到这些的!祝您工作顺利!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4-25 16:30
侵权会涉及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甚至可能构成刑事责任,建议与律师沟通。
回复时间: 2015-04-25 17:10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如果你们属于同一类,你只要证明使用在先就可以优先注册
我的补充: 2015-04-25 18:54
商标法第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四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五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六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七条 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但如果他人注册,你再使用,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如果我的回答你能满意,请选为满意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4-25 17:42
只大部份相同就是有侵权嫌疑。
回复时间: 2015-04-25 17:51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根据《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因此,如果您申请商标有显著特征,且并没有侵犯其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那么,您就可以申请商标并获得保护。
      其次,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因此,关于注册商标,一般分为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您可以尽快去申请,当然为了保险,您也可以保留好您使用在先的证据。
      再次,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 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 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如果他人侵犯您注册商标的权利,您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最后,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规定,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 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 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
我的补充: 2015-04-25 19:27
建议您现在积极申请商标,就不会存在他人起诉您侵犯商标权的危险,再者,你们商标没有明显一致的话,一般也不会不予注册的,所以,这个您应该不用过于担心。不管是申请在先,还是使用在先,只要您积极申请或者有证据证明使用在先,那么这些都不是主要问题。如果满意,还望采纳。
回复时间: 2015-04-25 19:03
只大部份相同就是有侵权嫌疑。
  • [辽宁-大连]
  • 张亮律师 VIP
  • 电话:15142072411
  • 1193939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4-25 19:29
1、你们申请在先,使用在先,商标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属于不同类别,不构成侵权。
  • [辽宁-沈阳]
  • 董毅律师 VIP
  • 电话:13704034821
  • 154051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4-25 20:13
未必构成侵权,如果构成侵权,由原告举证证明损失,如果无法举证,以侵权方获利为标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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