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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人居住权的问题

上海 04-25 18:39  悬赏 5  发布者:日本天皇 给我留言  回答:(8)
老人A与88年妻子去世,妻子去世时其父母也不在人世,并且没有留下遗嘱。A有私房一所,膝下有5个子女,他们6人也从未对遗产进行分割。A于95年于B再婚,当时就立下婚前协议,死后所有财产归双方子女所有。A于13年订立遗嘱,将自己可支配的财产按比例分给自己的5个子女,后有增加一个补充协议:让B居住在该私房直到老死,但是当时5个子女并不直到遗嘱内容。A于15年病逝,请问A在13年的遗嘱补充协议有效吗?因为88年A妻子去世后,A与其5个子女同时继承了该私房,属于共同共有,那A有权在5个子女不知道的情况下在补充协议中给予B居住到老死的权利吗?
问题补充:
再婚协议说明双方经济实行AA制,各自财产归各自子女所有,相互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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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4-25 19:31
这是享有居住权的,对此可以提交自己主张的证据的
回复时间: 2015-04-25 19:10
可以的!否则将影响遗嘱的履行!建议电话或带了资料当面咨询,本律师专业处理此类纠纷,能为你们提供规范的法律服务,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
追问:

请问为什么有效呢?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老人A对该房屋居住权的处理并没有和子女事先沟通,那遗嘱补充内容应该是无效的才对啊

回复时间: 2015-04-25 19:25
遗嘱补充协议有效,
追问:

请问为什么有效呢?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老人A对该房屋居住权的处理并没有和子女事先沟通,那遗嘱补充内容应该是无效的才对啊

回答:

老人对自己财产有处分的权利,不需要子女同意。

回复时间: 2015-04-25 19:26
该补充协议现掌握在谁手里?
其具体内容是什么?
回复时间: 2015-04-25 20:34
13年关于居住权利的部分遗嘱无效。
追问:

请问理由是什么?为什么是无效的?谢谢

回复时间: 2015-04-25 21:51
补充的是有效的。
回复时间: 2015-04-26 15:28
遗嘱补充协议有效。温馨提示:建议委托律师,如需具体咨询或帮助,可与我联系面洽。。如您满意我的答案,请采纳。
回复时间: 2015-04-27 16:01
是有效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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