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婚姻家庭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陈晓云  徐荣康  朱建宇  王景林  
该问题已关闭

老夫妻共有的房产,老父亲去世后没有处理遗产,后老母亲立下遗嘱将自己的份额留给女儿

上海-黄浦区 04-26 14:58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9)
老夫妻共有的房产,老父亲去世后没有处理遗产,后老母亲立下遗嘱将自己的份额留给女儿,后来老母亲确保女儿能得到房子,便将该房子以低价卖给了遗嘱中女儿的儿子,也就是老夫妻的外孙,外孙付了房款并有外婆的收条同时过户完毕。现在老母亲也过世,老父亲的其他子女出来要求继承老父亲的份额,请问按照法律应该怎么处理?外孙付的房款怎么处理?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4-26 15:04
可以要求进行遗产继承的。
回复时间: 2015-04-26 16:51
老父亲的其他子女出来要求继承老父亲的份额,有权继承,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回复时间: 2015-04-26 19:42
可继承的老父亲的份额为房产的四分之一,由其法定继承人平均分配(女儿也有份额)。外孙需要折价给继承人。外孙付的房款应为遗产。
回复时间: 2015-04-26 19:57
可继承的老父亲的份额为房产的四分之一,由其法定继承人平均分配(女儿也有份额)。
回复时间: 2015-04-26 22:13
其他子女有权继承其父亲的份额,因此,简单的做法就是外孙按 市场价补齐房款。其他子女分割房款;
否则 ,其他子女可以起诉撤销买卖行为。
回复时间: 2015-04-26 22:33
1、该房屋买卖合同涉嫌无效,因为涉案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已产生继承关系,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可以诉讼处理
2、低价售房损害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属恶意串通行为。
可诉讼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应依法继承部分予以处理。
如需帮助,可来电沟通。
回复时间: 2015-04-26 23:04
其他子女有权要求继承老父亲的份额;老太太擅自低价处置老爷爷房产中应由子女继承的份额,子女有权要求撤销该部分的产权登记或外孙按市场价格补差价。
回复时间: 2015-04-27 09:54
其他子女有权继承父亲的份额,外孙支付他们房款。原付的房款与父亲遗产无关。
回复时间: 2015-04-27 11:00
其他子女可先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无效。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洽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福建厦门
北京朝阳区
北京西城区
浙江金华
湖南长沙
河北石家庄
湖南长沙
上海黄浦区
四川成都
最新回复律师
福建 厦门
人气:123460
北京 朝阳区
人气:237392
北京 西城区
人气:4549057
辽宁 大连
人气:1193793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