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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处罚依据的条款和我所触犯的法规不一致的?

江苏-南通 04-26 18:12  悬赏 20  发布者:季崇军 给我留言  回答:(1)
请问交巡警处理交通违章,做结论时对所决定的处罚内容应该告知被处罚人吗?
我在2013年10月5日晚上应酒驾(酒精测试23),驾驶的摩托车,被执勤交警在乡村道路拦住。他撤销了我的C1证(我是E证和C1证并证的,c1证在实习期内),撤销我驾驶许可3年(撤销3年驾驶许可是最近上网查询才得知)。当时处罚时并没有说明处罚的具体内容。而且依据的条文与我所触犯的法规不一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3条)。当时处理的交警说你只要签字就可以了,其它的没什么的。
我想咨询下,我因为饮酒驾驶(酒精度23,E,C1并证,C1在实习期,驾驶的摩托车)因该怎么处理,处理结果应该明确告知我吗?原来的处罚合理吗?
以下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3条内容:
第一百零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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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4-26 21:01
交警处理交通违章,做结论应将处罚决定内容和依据告知被处罚人!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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