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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复核规定

江西-南昌市 04-26 21:20  悬赏 0  发布者:yu0000…… 给我留言  回答:(1)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六条,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四)任何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取诉讼,法院已经受理的。怎样理解,是不是只针对火灾认定结果提取的诉讼还是包括所有提取的诉讼(如 财产赔偿纠纷)也包括在内?再说前提是不是当事人必须要提出申请,如果没有提出申请是否可以确认认定书生效。如未过复核期法院已经受理财产赔偿的诉讼对复核是否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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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4-27 09:29
你好,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详细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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