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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被国有林场占了他们没有审批手续这合法吗

 04-29 12:16  悬赏 25  发布者:谭小臣 给我留言 地区:辽宁-阜新 回答:(3)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所在的村民组,有一片林地,四至为东至蘑菇沟,西至前季家,南至本屯林带,北至本屯林带,面积大约120亩,此地曾一直由申请人所有并耕种,上世纪六十年代,政府号召植树造林,被申请人当时为四堡子林场的负责人张凤志找申请人所在的满堂红公社领导协商,公社的领导又召集个大队(现在的村委会)书记开会,研究合作造林之事,当时的公社书记石宏儒要求个大队找个小队出地,与林场合作造林。地由个小队(即现在的村民组)出,林子由林场经营。效益实行三七分成,各小队得七,林场得三,但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这样,为响应政府的号召,申请人所在的小队便将东至蘑菇沟,西至前季家,南北分别至生产队林带面积约120亩,拿出与被申请人合作造林,以上事实除申请人的陈述外,有当时的干部能够证实,2012年被申请人无视当年占用申请人所有的土地合作造林时的约定,为了自己的利益,单方面私自将120亩林地上的树木砍伐,不但将林地收益据为己有,而且在未经申请人同意和未与申请人协商的情况下私自将土地对外发包,改变土地用途,收取承包费,由上所述,争议的120亩林地,从历史来源上应当归申请人方集体所有,上世纪60年代,造林采用的又是合作方式,当时并不是将该地化归了被申请人所有,仅是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利用合作造林,效益分成最基本的前提是不改变土地权属,按性质是申请人方用地的使用权出资,而不是变更所有权,现被申请人以争议的土地被申请人所有为强行占有发包,这不但与当时的事实不符,而且是对申请人权利的侵犯,所以申请人方为了明确该林地的权属依法保护自己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确权申请,请求人民政府调查核实,依法确认争议林地所有权归申请人。申请人:彰武县满堂红镇十家子村北季家屯村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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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5年04月29日 12时09分
要看具体的证据情况才能确定。
追问:

我们有当时的老干部和村民作证

追问:

林场都没有变更手续
就有林业局发的土地使用证

回答: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土地开始是我们集体的,四至都是我们集体的土地,国有土地就在我屯土地中间。林场是咋变成他的这就是个谜。林场没有通过征收、补偿安置等手续办理。村民认为这是不合法的,就想要回属于集体的土地。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4-29 12:21
看具体的证据情况才能确定。
  • [辽宁-锦州]
  • 刘哲律师 VIP
  • 电话:18841687472
  • 439993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4-29 15:02
看具体的证据情况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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