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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婚姻维权

 05-05 14:26  悬赏 30  发布者:158814…… 给我留言 地区:四川-乐山 回答:(10)
我与他认识交往已十多年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快6年了,我们在同一单位工作。我们的关系得到了双方父母,亲朋好友以及同事的认同,大多数人根本不知道我未与他办理结婚证(当年为了规避二套房未办理结婚证),我们历经风雨共患难好多年,在他最困难时我一直不离不弃,这两年经济条件好些了,他就开始在外拈花惹草,最过仍的是这次他居然为了外面那个年轻女人,找很多借口在外租好房子搬出去住了。还说他又没与我登记结婚,他是自由的,我管不着他。我痛不欲生,想咨询一下我该怎样维护我的权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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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5年05月05日 14时30分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你们未领取结婚证,属于婚姻法上的同居关系,并非合法夫妻关系。因此,如果单纯的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其次,对于男方的行为,您要慎重考虑好,因为确实如他所说,你们并非婚姻法上的合法夫妻,因此不受婚姻法约束,您无法主张其重婚,无法主张对方违背了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而要求赔偿,所以,这些您都要清楚。
      再次,是否让双方父母出来做你们的工作,找出你们之间问题的根源,好好跟现在的男友沟通,如果确实没有办法留住他的心,那么可以考虑和平分手。那么对同居关系的财产可以达成分割协议,原则平均分割,如果对方有过错,您可以要求多主张一些。
      最后,您的一厢情愿换不来他的理解和改变,反而会加剧您的痛苦,所以,请您也慎重考虑,这段感情是否能够经得起考验,是否能够挽回,改变对方的行为和想法。如果可以改变,你们可以考虑办理结婚登记,成为合法夫妻。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
我的补充: 2015-05-05 14: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追问:

关键是我们在一个单位工作,在一起十几年了,已经形成一种习惯,我放不下面子,又不甘心,又怕父母知道,另外我内心还是想要挽留,毕竟女人把家和感情看成得比什么都重要,我们之间一起经历了很多风雨。最让我伤心的是他居然意识不到自身的错误,把所有责任都推到我身上,因为我是一个部门负责人所以很忙。并且外面那个年轻女人没工作,纯粹是想骗他的钱。我真的不知该怎么办了,难道就这样就分手了

回答:

女士,您好,我很理解您的心情。
首先,婚姻并不是一个人的事情,它需要两个人共同去维系、经营。如果一个人真的心死了,那么您让他回到您身边,也无异于一具行尸走肉;如果他还能真心悔改,您也可以跟他去沟通,去改变他目前的想法和状况。
其次,你们经历风风雨雨,确实不容易,我并不希望您跟对方走到分手的那步,但是作为您来说,一味的去迁就或者活在痛苦中也并非解决问题的关键,所以,关键的问题是他认识不到自己的错误,认识不到自己存在道德问题。
最后,作为局外人,如果您要挽回这段感情,需要的是耐心的沟通和劝导,用您的言行去改变他,让他重新回到您的身边,至于您说的另外一方骗钱,您可以委婉跟他沟通,让他明白您的用心是为他好。
总之,希望您能通过努力改变现在的状况,也祝愿您能找到或者获取真正的幸福。

追问:

如果真的无法挽回,那我到底该怎样维护我的权益呢,因为这些年我从未与他计较金钱,因为根本不会想到会有分手的这一天,还认为会一生一世,所以我的收入基本上全用在家里开支上了,我只知道这几年他在外挣了些钱(这也是他变坏的根源)他的钱到底在哪里有多少我也不知道,我该怎样解决呢,因为我还有个在读大学的儿子,以后还要找工作成家都需要花钱,而我由于前都花在家里了也没什么积蓄,我不甘心我们共同辛苦努力的财产都让那个女人得到。请凌律师详细解答一下,我会选您为最佳答案的,不好意思有点罗嗦

回答:

您好,谢谢您的信任。
1.通过家人,孩子做他的工作,让家人说服疏导他改变现在的做法,承担起作为丈夫的责任。
2.你们不领结婚证,您也不是合法身份,所以,只有登记后才能维权。
3.我能给的建议只有这些,望您慎重考虑,顺利解决。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感谢凌律师耐心解答,非常专业非常负责
其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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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5-05 14:34
如果没有财产纠纷及子女抚养纠纷,可自行分开;如果存在财产纠纷或子女抚养纠纷,任意一方可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对财产及子女抚养提出自己的主张。
回复时间: 2015-05-05 14:42
你好,针对你的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1、首先需要确认你与男方是否存在事实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条规定,1994年2月1日前,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即这种婚姻才是法律上的事实婚姻,才受法律保护,在离婚时对于子女、财产的处理都可以参照登记婚姻处理。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才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在向法院起诉离婚时需补办结婚登记的,否则法院将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事实婚姻情况下,可以协商或者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并要求男方(过错方)赔偿;在同居关系情况下,可随时解除同居关系,分割财产(不能证明是个人财产的视同共同财产);
3、如果有孩子,可协商处理孩子抚养权,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基于双方的感情基础,建议双方协商处理。

    以上意见望采纳,如有疑问可追问或者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5-05-05 14:42
你们没有婚姻关系,可自行分开。如果有小孩,需对小孩抚养权抚养费问题进行确定。如果有财产,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回复时间: 2015-05-05 14:42
你好!
首先,94年2月1日同居生活的未登记的是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其次,男方的行为是道德问题,没登记与他人同居不构成重婚问题。
最后,在亲属朋友做努力还不行情况下,选择和平分手不至于让你这么痛苦。同居生活期间的财产可以按共有处理,可以双方协商,在协商不成情况下,可以起诉到法院。
希望我的解答你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追问或qq或微信联系。
追问:

关键是我们在一个单位工作,在一起十几年了,已经形成一种习惯,我放不下面子,又不甘心,又怕父母知道,另外我内心还是想要挽留,毕竟女人把家和感情看成得比什么都重要,我们之间一起经历了很多风雨。最让我伤心的是他居然意识不到自身的错误,把所有责任都推到我身上,因为我是一个部门负责人所以很忙。并且外面那个年轻女人没工作,纯粹是想骗他的钱。我真的不知该怎么办了,难道就这样就分手了

追问:

关键是我们在一个单位工作,在一起十几年了,已经形成一种习惯,我放不下面子,又不甘心,又怕父母知道,另外我内心还是想要挽留,毕竟女人把家和感情看成得比什么都重要,我们之间一起经历了很多风雨。最让我伤心的是他居然意识不到自身的错误,把所有责任都推到我身上,因为我是一个部门负责人所以很忙。并且外面那个年轻女人没工作,纯粹是想骗他的钱。我真的不知该怎么办了,难道就这样就分手了

回答:

可以亲属做一下努力,如果还不可以,那么建议你退一步海阔天空,该放手就放手吧!法律真没有制裁办法!

回复时间: 2015-05-05 14:47
可按同居关系处理
回复时间: 2015-05-05 14:53
你们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解除这种关系,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可以分割。
回复时间: 2015-05-05 14:58
首先,您需要考虑的是这段感情是否还有挽回的价值,能否挽回。
如果可以挽回,则尽量通过家人和自己的努力将其挽回,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成为合法有效的夫妻。
如果无法挽回,可以考虑分开,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财产的分割原则上是平均分割,现男方有过错,您可以多主张一部分。
回复时间: 2015-05-05 15:10
如果感情已经不可挽回,那就保护好自己的合法利益,
回复时间: 2015-05-05 15:21
你好,如未办理结婚登记,你们之间只属于同居关系,你很难维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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