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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是2012年12月30号签署的买房合同,2013年1月1号入户

黑龙江-哈尔滨 05-08 00:35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家是2012年12月30号签署的买房合同,2013年1月1号入户,合同上写的是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再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三项处理,一、收买人退房,出卖人在受买入提出退房要求之日60日内将受买入以付房价款退还给受买入,并按以付房价款的0.02%赔偿受买人,二、受买入不退房,按0.03%赔偿受买人,三、在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请问我应该怎么做对我的权益更大一些,当然房子还没装随时可以不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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