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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半前的责任认定已经复核了,但因被告方的社会关系很硬,交警部门和法院都有明显的不作为

辽宁-沈阳 05-08 22:07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4)
两年半前的责任认定已经复核了,但因被告方的社会关系很硬,交警部门和法院都有明显的不作为,我该怎么办,都说向法院的监管部门反映,官官相互,我能直接向省监管部门反映吗,该怎么办,请高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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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大连]
  • 张亮律师 VIP
  • 电话:15142072411
  • 1193956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5-08 23:49
可以到检察院投诉。
  • [辽宁-沈阳]
  • 董毅律师 VIP
  • 电话:13704034821
  • 154065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5-09 14:05
复核后维持的,可起诉至法院,如有需要请来电咨询或面谈。
回复时间: 2015-05-08 22:09
如果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经实质生效,推翻的可能性不大。除非你有充分证据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你可以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提出质疑,另外,你也可以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
追问:

伤残鉴定是由法院指定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做出的,它的法律效力是始终有效吗,被告方曾要求鉴定人出厅,律师说再开厅那份鉴定就白做了,被告也始终没要求重新鉴定

回答:

伤残鉴定已经做出了,对方也没有提出异议就是有效的啊

回复时间: 2015-05-09 06:38
你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规定,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赔偿权利人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因而,在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认定正确与否,往往成了各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只要当事人对该事故认定不服的,在诉讼中可以提出事故认定不合理的因素,法庭将对事故的责任从证据法的角度重新做出判断。交警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证据,是一种鉴定结论。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时,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法院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法院可以将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调卷,由法院做出新的责任认定,而不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为被告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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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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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如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相反的证据或者足以推翻其结论的理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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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各自的主张分别承担举证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中待证事实的真伪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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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或理由,并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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