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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05-11 21:29  悬赏 25  发布者:百度搜索控 给我留言  回答:(1)
在2009年,本人15岁,因参与打架斗殴被派出所从学校带走(共7人),因为是在学校出的事情,所以是学校领导报的案。从早晨10点左右一直在派出所待到晚上十点左右就让家长来把我们接走了,之后就没有任何事情了。期间给我们录了指纹,采集了血样,拍了照片。因不满16周岁没有给予任何行政处罚。当时也不知道留有案底。如今6年过去,因为工作单位需要我出示无犯罪记录证明,我去户口所在地办理,办理的民警说无犯罪记录可以给我开具,但是要在那个单子上备注上我之前参与打架斗殴而被派出所处理的信息。虽然可以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但是上面备注的信息依然会影响到我是否能在单位工作。请问我这种情况算严重吗? 当年15岁没有给予任何行政处罚,这样情况也算是留有案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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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5-11 21:42
你好:有违法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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