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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和先生2010年结婚,09年购买的房,从他人手中花10万购买的房号

辽宁-葫芦岛 05-11 17:31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2)
您好,我和先生2010年结婚,09年购买的房,从他人手中花10万购买的房号,他家出8万他向朋友借两万,抽完楼号他自己向一个同事借付全款16万,取钥匙向朋友借了两万,装修又向他家人借了九万,我们婚前债务共29万,婚后结婚生孩子的礼金都还债了,我的工资用于生活,他的存起来还钱,现在我们因为他母亲的问题矛盾激化,协议时他否认婚前负债,称是他母亲买的房,还的款,没我啥事。因为债务都是他借的,我又不好取证,请问这种情况我在判决时如何才能得到应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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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5-11 17:33
所欠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生活的,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所欠款项用于个人支出,属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例如:独自筹资从事生产经营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另外,夫妻一方不合理的开支,比如赌博、吸毒等所欠债务等,也属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债务。如有需要请来电咨询或面谈。
回复时间: 2015-05-11 17:52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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