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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的权利还可以再主张吗?

江苏-苏州 02-24 15:04  悬赏 0  发布者:XRQ5182 回答:(2)
公司2011年1月15日未及时足额支付我2010年12月的工资,根据公司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我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我在2011年2月10日提出离职申请并未再去上班,但离职原因我写的是“因工人原因提出离职”。公司在2月15日发放2011年1月的工资时扣除了我的底薪3000元,理由是我未提前30日提出申请,违反了合同。我想问:一,“因工人原因提出离职”能证明我放弃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权利吗?二,如果是,我放弃的权利还能再主张吗?三,若能,我须提供哪些证明材料?四,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了我未提前30日提出申请,这种情况我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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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2-24 15:15
员工辞职的一般没有补偿,除非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提出。
回复时间: 2011-02-24 17:46
可以以公司没有足额支付你的工资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有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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