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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了钥匙再谈维权就晚了”的说法对吗?

辽宁-本溪 05-14 19:36  悬赏 10  发布者:小心易碎 给我留言  回答:(2)
出卖人在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时候就将房屋交付给了买受人,而买受人接收了房屋。如果房屋达到交付条件的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买受人能否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应当有权察看房屋达到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因此,无论是出卖人在交房时没有出示这些证明文件,还是买受人明知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而同意接收房屋,双方当事人都以自己的实际行为变更了合同关于房屋交付条件及程序的约定,那么,如果房屋达到交付条件的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买受人不能再依照合同的约定追究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这种说法对吗?我是在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晚交一个月钥匙的情况下领了钥匙,现在想索赔原合同上约定的超过七日交房,按照每天万分之九的补偿还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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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5-14 20:34
可以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回复时间: 2009-05-14 21:16
已经交房了 不能再类推延迟交房的责任 其他的 按照协议办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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