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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和文化局打过类似网吧证件的行政诉讼

福建 05-15 12:42  悬赏 10  发布者:afeng8…… 给我留言  回答:(2)
2001年2月本人经营网吧。当时,本人首先向文体局缴纳了守法经营保证金2000元,并向公安局缴纳了1000元刷卡监控金并得到公安部门的网吧编码,同时参加了网安培训和消防培训。2002年1月8日,公安机关向本人颁发了《福建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营业场所,法人代表为本人。期限自2002年1月8日至2005年1月8日。事隔一年多,文体局仍未向申请人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本人向市相关领导了解,被证实本人的网吧相关申报资料并没有上报。
2002年6月16日,因发生“蓝极速网吧”火灾事故,网吧证件停办,文体局主管领导先后要求本人加盟网吧连锁,将本人的网吧相关申报资料与当时无证经营的第三人合办。2005年5月,相关资料原件即交与第三人申办,本人并未提供身份证以及委托代理等手续。当时也没签合同。
  原来网吧创办网吧时使用的名称是我的名称,在上述申办营业执照的过程中,在既无本人提供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签字同意,又无本人授权委托他人代办办理的情况下文化局竟然将本人申请的证件全部变更给第三人,同时,本人原本已获得公安部门《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自2004年公安机关收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年检后一直都未归还此意见书,直到2005年,县公安局在审核相关资料时还向本人落实过,询问为何原来是申本为法人代表,怎么会第三人来申请,本人当时明确表示,如果没有本人的签字同意,或者书面授权委托他人,就不应当办理,但是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还是被第三人办到了。本人自2006年9月发现第三人将名称为本人网吧名称的营业执照挂出来后,先后多次向县文体局、市公安局网安处、市文化稽查大队及省文化稽查总队等部门反映和投诉。期间,申请人的网吧一直没有停止经营,每年都有参加消防培训,有向公安部门缴纳网络监控相关费用,并有向网吧协会缴纳会费, 
请问文化部门在没通过本人的同意下竟然私自将还没办全的网吧证件变更给第三人,现在已经过了3年了,是不是不可以对文化局提起诉讼,但是文化部门变更给别人的时候本人有去向上级反映后竟然说我跟第三人合开的,不过我们店是分开经营的,但是刚刚第三人才将网吧搬去其他地方才几个月,这样我的网吧就变成了黑吧了,这样可以向文化局提起诉讼吗
问题补充:
现在主要是行政诉讼怕过期的问题!文化经营许可证是2005年6月20日发的。工商的证件是2006年3月份发的,至今现在工商发证时间已经过了3年了,行政诉讼不是只有2年时间吗,请问现在还可以提起诉讼吗?但在这几年的时间内一直都有上访上级部门,是不是带上律师求证以前上级的那些部门只要能证明在不到2年内的时间有去向他们反应情况下还可以提出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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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5-15 14:18
完全可以,文化局行政行为违法侵犯你的合法权益,符合行政诉讼的基本要求
回复时间: 2009-05-16 09:22
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也可以先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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