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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举是否认定为挪用公款

重庆 02-26 14:34  悬赏 20  发布者:fao6528 回答:(3)
A某于运营单位工作时,其单位领导B购买午饭时,因钱未带够,指派一下属C去A处拿7元钱。A为收款员,得知马上偿还后,予下属C,7元整。不久后C前来偿还7元整。此事整个过程被察看监视器的领导D看到后,判断A和C挪用公款,并处每人100倍罚款,700元整,从当月工资中直接扣除,且未开据罚款证明。请问,A、C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罚款额度及方式是否合理?作为当事人应该怎样保护直接合法权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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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3-02 09:35
不属于挪用公款罪,数额太小。单位没有罚款的权力,必须归还个人。
回复时间: 2011-02-26 15:55
  显然不是。最多按单位规章制度处罚。(规章制度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回复时间: 2011-02-28 11:25
你好,我想问一个问题,我的一个朋友是一名老师,在几年前与本校和某个大学签定合作办学,我的朋友每年都按依照合同足额上缴了相关的金额,留下的金额作为办学的费用。请问办学的费用是否也要受到当地审计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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