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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女方出走后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

四川 02-27 03:49  悬赏 0  发布者:puqian……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是宜宾高县的,女方是重庆巫山的,2006年我们在重庆认识的,不久她就怀孕了,经过双方父母同意生下了小孩。当时我们都还不够结婚年龄直到现在都没有领结婚证。在2011年1月13号,女方离家出走了,留下了一个三岁多女儿,而一直都不跟我联系,她妈妈知道也不跟说,她妈妈又想要回这个孩子。孩子一直都是我妈妈在带,请问孩子的抚养应该能归我吗?我能申请女方出抚养费吗?她这种行为是否构成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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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2-27 10:55
构成遗弃罪前提是必须有严重的后果才行,你这种不构成。不管是结婚与否,只要双方生下小孩 ,都有义务将其抚养成人,所以你可以要求其每月支付相关的抚养费。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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