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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股权转让给中方

辽宁-大连 02-27 20:16  悬赏 20  发布者:rainra…… 给我留言  回答:(3)
日本个人独资企业,转让55%股权给中方一家企业,股权转让后公司变更名称。想咨询一下有关人士,中方可否协议要求股权转让之前的债权债务由日本企业出资人承担?(注:日资企业亏损)
我就20分,都给回答问题的高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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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2-27 20:42
这种协议只在协议双方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回复时间: 2011-02-28 09:08
你好。
1、你们之间可以达成类似合同,但只能约束你和日本出资人,因为法律规定只要公司存在前后延续关系的,后来的公司也要承担以前的债权债务。如果因为股份转让前的纠纷而发生诉讼等争议的,变更后的公司仍然也要承担责任。
2、如果发生类似的损失,只能由公司先行承担,然后你们之间按协议要求日本出资人承担。
3、如果需要,可以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1-02-28 09:56
你好,可以这样约定,不过只在你们之间有效,不能对抗你们之间以外的第三人,如果债权人起诉,还得有公司承担,然后你们依据你们之间的协议,要求日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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