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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说谎造成女方精神病加重,公安机关或法院可以立案吗?如果不能立案,为什么?

 05-18 17:38  悬赏 0  发布者:duyuey…… 给我留言 地区:湖北-武汉 回答:(10)
男方在学生时代曾经跟自己的数位好朋友说喜欢女方,但彼时女方心有所属,故二人未发展成恋人关系。后来女方患精神病休学,男方去新加坡留学,之后二人在MSN上聊天时,女方问男方是否当年跟别人说过喜欢自己?男方否认自己说过,但女方可以找到两位证人征名男方说过。女方听闻男方说谎否认事实,深受刺激,导致精神病加重。问,男方行为是否可以以故意伤害罪或精神伤害罪立案?如果不能,可否以民事伤害立案?如果都不能立案,为什么?
(女方深知男方行为无过错,在中国立案也无法打赢官司。但女方一直纠结能否立案的原因是:如果在中国法律范围内可以立案的话,女方会考虑到新加坡去状告男方。如果新加坡警方或法院可以立案,那么在警方立案调查此事的时候男方面对司法机关或法庭说谎会触犯新加坡的法律。新加坡法律规定面对司法机关或法庭说谎会触犯“说谎罪”,女方主要是想通过故意伤害罪或精神伤害罪或民事诉讼的立案引来司法机关的调查,再引出男方在司法调查中说谎,对故意伤害罪等诉讼的输赢并不在乎。所以,请各位律师告之这事在中国能否以立案?不能立案的话,原因是什么?以作是否去新加坡立案的参考,如果在中国都不能立案,女方就会放弃去新加坡立案的念头。)
注意:我问的是上述案由“能不能立案”,而不是以上述案由立案能否获得赔偿。因为女方的最终的目的是得到对司法机关“说谎罪”的赔偿,而不是前者的赔偿。
问题补充:
再强调一下,问的是国内能不能以故意伤害罪或精神伤害罪立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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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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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年05月18日 21时38分
第一,中国有故意伤害罪,但没有精神伤害罪
    第二,公安机关为什么不能立案?
    如果要公安机关立案的话,案件必须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有二:第一是男方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何为故意,1男方明确知道他撒谎会造成女方精神病加重2男方故意说谎3男方怀有伤害女方的目的,上述3哥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主观上才构成故意,而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男方明知,也没有证据表明男方的目的就是为了伤害女方;第二是女方受到的伤害必须达到了轻伤以上的标准,这个轻伤是要经过法医鉴定的,本案中女方本来就患有精神病,其因男方撒谎而加重的那部分病情是否可以量化?量化后是否达到轻伤的标准?这些都是立案的障碍。
    第三,能否民事伤害立案?
    民事立案比刑事肯定是要宽松的,但也必须提供最基本的证据,首先你需要证明男方撒谎的行为,这个男方和女方之间msn的记录应该可以,其次需要证明女方收到伤害,女方的病情加重的证明有吗?第三还需要证明男方的行为和女方的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个是最难证明的,你怎么证明女方病情的加重是男方撒谎造成的?
    所以,综合来看,刑事立案基本是不可能的,民事立案是有可能的,但也仅仅是立案,想要胜诉非常困难。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您的回答太给力了!彻底解决了我的纠结!谢谢您!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5-18 20:14
您好,中国没有“说谎罪”这一说。一般是不会立案的。
追问:

能以故意伤害罪或精神伤害罪立案吗?为什么?(之前有个律师回答我说因为女方的精神病加重是她自己的承受能力问题,与男方说谎无关,所以不能立案。但是我觉得“无关”说的是没有因果关系,而立案不需要证明因果关系,只有法庭审判才需要,所以应该还是可以立案的。不知我的想法对不对?)

回答:

您好,我国刑法规定中是没有精神伤害罪这一说法的,只能说给您的精神造成了严重损害。

回复时间: 2015-05-18 20:45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中国的刑法没有关于说谎罪一说,即没有说谎的罪名;
      其次,根据男方的行为,男方喜欢女方当时说给别人听,那么即使撒谎说没有跟别人说,造成女方精神病加重,公安机关对此也不会立案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由此可见,立案的标准有三条:
      1、有犯罪事实
      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
      如前所述,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
      结合本案来看,对方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公安机关是不会立案的。
      最后,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因此,本案中也不符合故意伤害的情形,所以,不能追究男方故意伤害罪。
      建议女方积极治疗,早日走出心理阴影,用积极乐观的心态面对新生活。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点击我头像加QQ好友联系,为您指导。
我的补充: 2015-05-18 20:58
男方即使存在说谎,跟女方精神损害没有因果关系,这个因果关系不是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是刑法意义的因果关系,因此,不会构成故意伤害罪,中国法院不会立案,新加坡法院应该如果满意,还望您采纳,后续我们可以继续联系。谢谢
追问:

您好!首先非常感谢您的解答和关心。您所说的立案标准第一条“已经触犯了刑律”,结合本案,刑律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轻伤以上标准)、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您的意思是否为:说谎不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因为女方的精神损害已经达到了轻伤以上标准,有医院相关诊断证明。

回答:

您好,这个确实不构成的,中肯的建议,我们要客观去分析案件情况和男方行为,因此,要理解故意伤害罪,要从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来衡量,您可以查阅一下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在这不一阐述,总之,本律师不认为构成犯罪,除了不符合故意伤害自要件外,也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如果满意,还望您能采纳,谢谢支持与信任!

追问:

是否公安机关认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所以不予立案?那么有些故意伤害罪的案件公安机关认为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也立案了,但最后经过法庭辩护得出的结论是没有因果关系,所以罪名不成立,那岂不是说明公安机关立案立错了?
我就想不通这个问题。有没有因果关系不是法庭辩论需要解决的问题吗?为什么立案也需要因果关系呢?诚盼解答!

回答:

您好,我分开来说。
首先,如果公安机关立案,要符合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公安机关立案标准有两个:其一,必须有犯罪事实;其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说谎不代表有犯罪事实,且其行为必须要追究刑事责任才可以达到立案,所以,根据您的描述,对方说谎并不能认定有犯罪事实,且这种行为并不能认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故不符合立案标准。
至于因果关系来说,就是看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并非立案的标准。
再者,您提到的民事立案问题,自2015年5月1日起,实行立案登记制,即有案必立。但是如果您主张民事侵权,那么需要有相应证据来证明,否则,如果证据不足,法院也不会支持您的请求。所以,从目前情况来看,胜诉的希望很小。

回复时间: 2015-05-18 20:54
你好!
首先,罪名法定,中国刑法没有“说谎罪”和“精神伤害罪”
其次,就你所谓的男方说谎和你的病情没有法律上因果关系,所以,在中国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最后,既然不构成任何犯罪,那么中国警方不会立案。
希望我的解答你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追问或qq或微信联系。我会为你提供全程指导和帮助。
追问:

您好!我业已知晓在中国经由法庭审判故意伤害罪不会成立,可是我想知道的是,此事能否以故意伤害罪立案?因为立案是不需要有因果关系的,只有法庭审判才需要认证因果关系并作出有罪或赔偿的论断。
我这么纠结是否能够立案,是为了以中国对于此事能否立案作为参考来决定我用不用去新加坡告他。

回答:

不会立案,因为立案标准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回复时间: 2015-05-18 21:15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首先,就你询问问题而言,是可以立案的,但不可能以刑事案件立案,可以以民事侵权案件立案。
     其次,关于该案件立案后能否得到赔偿,实际上很难说,因为要看案件本身的证据也要考虑因果关系问题。
     还有,相关民事案件可以立案的依据如下:
     民诉法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实行立案登记制,也就是说,我国法院现在有案必立,因此,不用担心案件的立案问题。
    如我的回答你能满意,可选为满意答案,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或追问。
回复时间: 2015-05-18 22:48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您的问题应该是问得十分详细与清楚的。从立案的角来分析您的情况,您可以参考一下。
   二、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释义内容:  
     理解如下:
        本条是关于故意伤害罪及其处刑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故意伤害他人,尚未致人重伤、死亡的犯罪的处刑规定。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的方法很多,行为人采用什么方法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依据本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尚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犯罪的处刑规定。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我们依据法律规定的事实发现,故意伤害的情形专指人的身体权即身份物理部分的事实而非精神方面的。那么在刑法中法无禁的情形下,没有构成身体权受损的就不能构成此罪以及追诉标准的了。公安机关对您的此情形不会予以立案的。

    三、证据支持的问题,行为与结果有因果才能形成一个基本的事实作为立案的标准。法律规定的情形在上述中已经明确了。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就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在中国往往是第三方介入确定的,一般都是鉴定。或者明显受伤的事实。精神类伤害存在但是因为有太多不确定性导致无法直接认定对方行为危害性程度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因而不能直接立案的。
    四、综合本案来看,犯罪的客体与客观要件不能符合的情形下,在中国您所述的情形又是在没有完整因果证据链条下产生的,不能立案的,应该是可以确定的。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启发,有疑问我俩可深入交流讨论的。
回复时间: 2015-05-19 00:14
要做伤情鉴定的
回复时间: 2015-05-19 08:40
1、不能立案,因为国内刑事立法,没有撒谎可以造成伤害的法律规定;2、民事可以立案,但是法律不会支持女方的诉讼请求;因为无法证明男方是否撒谎,证明了撒谎,也不能证明侵犯了女方的权利,不能证明给女方造成了损失。
回复时间: 2015-05-19 09:27
法院不会支持原告赔偿请求,更不会涉嫌犯罪问题。男女双方是否喜欢对方是各自的自由,女方因此受到伤害值得同情但男方是否说过喜欢的话并不会直接导致一个正常的成年人精神失常,男方的行为没有触犯法律,只是作为一个人应说实话只是是道德问题。
回复时间: 2015-05-19 12:33
可以民事立案健康权人身损害赔偿,为何一定要刑事?刑事根本无可能。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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