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王浩  
已解决问题

法院再审不支持的借条,问法官她说有效,迷惑!急求解答!

 05-19 12:42  悬赏 0  发布者:雨点aaa 给我留言 地区:贵州-六盘水 回答:(16)
法院再审不支持的借条(因胁迫并有报警记录的借条),伪债主还在频频骚扰,怎么办? 今天询问法官,她说:借条还是有效的,只是数量不清楚……很无语!求帮助,我该怎么办?随时有人跟踪,电话短信威胁等!
问题补充:
因为有了法官的话,说借条有效,派出所110都对他们骚扰我的事情不管或是说他们可以跟着你,因为有债务嘛……那我的第一次报警算什么?谢谢各位律师解答。所有的证据我都有,但因为三审法官今天告诉我说,一审二审都是裁决无胁迫(就是说,一审我要求的提派出所报警笔录,法官拿到了,但没有出示,却以对方律师出示的派出所证明-我是自愿写的借条),三审也这样裁决了。关于公安局纪委我也去过了,所以派出所愿意和我谈话了,但还是和法官说的一样,你们要协商解决等等。
我要求复印第一次报案笔录,我要求派出所查明是谁不负责任的写了无胁迫证明,没错吧?他们说还在查。
每位律师朋友的解答都很好,我也这样做的,只是我的追问一直没有显示出来,在这里致谢!
追问那里不出来,我回答其中一个律师的问题,我是说再审已经结束了,驳回了对方的要求。
可能是问题问多了,追问那里一直发不出来。我在问这里怎么传文件?
还有,一直没有选最佳答案是因为以前提问时,给了最佳就关闭了,现在就是想多听听老师们的意见,见谅啊!谢谢大家!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5年05月20日 11时20分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关于您与对方之间的借贷关系的问题。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判决对方驳回诉讼请求的,又确认借贷关系有效。我认为讲,对于事实不清楚的案件,应该全部驳回,原告方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才是。没有数额的借贷,如何成立借贷关系的事实认定依据呢?法律审判确实有误的。但因为三次审判给您判决了确认借贷有效的。确实不该的。第一次报警记录与借条的因果关系不能确定的问题还是在之后的证明自愿签订的阻碍性。造成法院判断的影响,这其中涉及认为操作的可能。
 二,关于出具证明的责任方,您的方法没有错误,找到纪委后处理本案。此时等公安机关的答复就可以了。必要时信访处理也是可以的。必定是有责任主体的。
 三、关于对方一再骚扰的问题,也是您目前比较心烦的事情了。打不能打,骂不能骂,对方仿佛是有法律依据的。这种尴尬境地处理的话还是借助长期沟通劝导,不行就以其人之道还其人之身。
 四、综合来讲,法律分析也是一种解释,基本已经定性了,因为已经判决了。目前能做的工作方向主要是摆脱所谓的债权人,寻找出具您认为虚假证明的办案人员。前者是涮掉,后者是咬住。
维权至艰辛,但是要坚持。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您!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5-19 13:10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首先,在胁迫下所打的借条无效。
      其次,如期骚扰,你可报警。
我的补充: 2015-05-19 13:23
补充回答:
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以下情形的民事行为无效:1、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2、当事人一方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3、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4、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因此,按你所讲,这个借条是无效的,如其再骚扰,你可以法院判决为依据向公安机关报案。
入我的回答你能满意,可选为满意答案。
追问:

报警无数次了,110和派出所有时敷衍了事,不做记录,包括一天内三次强行入室。为此我安装了监控设备,现在他们就在楼道里大声喧哗,肆意造谣,派出所和110的人有时甚至说我人家虽然打开了你家的防盗门,但没有进内室,我们管不了等等!

追问:

报警若干次了!甚至有一次他们一天内三次强行入室,我马上安装了监控设备。现在他们就在楼道里守着大声喧哗,污蔑造谣等!报警110、派出所,他们说,没有进你家门,我们管不了,怎么办?

回答:

你可以向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反映。
或者以书面形式报案,公安机关不管,你可以起诉公安机关不作为。

回复时间: 2015-05-19 13:16
建议找律师详谈
补充报警
有可能涉嫌抢劫
追问:

报警无数次了。三审我都是一个律师,他告诫过我说对方是无理要求,可是今天法官却说借条仍有效,派出所也说,根据法官的说法,借条只是数目不清,郁闷啊

回复时间: 2015-05-19 13:19
你好!
首先,因受胁迫前的借条是可撤销的。
我的补充: 2015-05-19 13:33
其次,根据《合同法》54条2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所以,你可以申请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只有损害国家利益情况下才属于无效。
其次,法官的说法是片面的,没有正确区分有效、无效、可撤销这几种情形,可能基于此才答复数量不清楚。你可以根据申请法院撤销借条。
最后,你需要提交证据有:1、再审判决书;2、受胁迫报警记录;3;有人跟踪的报警记录、电话或短信记录。
希望我的解答你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追问或qq或微信联系。我会为你提供全程指导和帮助。
回复时间: 2015-05-19 13:19
朋友您好!
    您遇到的问题确实很让人头痛,作为一名律师,非常理解您的处境。下面,从法律的角度帮您分析,愿能对您有所帮助。
    首先,法院再审不支持的借条,表示债务已经变为自然债务,即法官所说的借条有效,但自然债务国家法律不予保护,是否偿还,取决于债务人自主意愿,债权人无权强制债务人偿还。
    其次,在法院已经不予保护的情况下,债权人虽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偿还,但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即不能影响债务人的正常生活,更不能采取违法的行为来索要。如果频频骚扰、电话短信威胁,严重干扰了您的生活,您可以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对其依法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再次,如果派出所不管,您可以向当地公安局、纪委、人大举报其行政不作为。
我的补充: 2015-05-19 13:20
如果您有其他疑问,可以跟贴追问。
我的补充: 2015-05-19 13:24
保留好您报警时的录音、对方骚扰您的录像等证据,详细写一份材料,举报派出所不作为。根据您的陈述,对方的萦要已经涉嫌违法。
回复时间: 2015-05-19 13:24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该借条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写下的,那么根据合同法规定,该借条约定的内容是无效的,包括金额都是无效的。
          其次,报警记录可以作为对借条无效进行佐证,那么借条无效,您就不需要承担还款义务。
          再次,法官的说法是错误的,如果其枉法裁判,您可以投诉举报其违法行为。
          最后,您第一次报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于公安机关不作为行为,你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投诉,必要时委托律师处理。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还望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我好友联系
我的补充: 2015-05-19 18:40
您好,针对您的补充问题,我做如下几点回答:
1、一审、二审法院都认定无胁迫的依据是什么,这个必须有证据支撑,而您认为胁迫,第一次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为什么没有委托律师调取呢?
2、当时您申请法院调取第一次的笔录,为什么法院不予出示或者质证?这些是否跟律师和法官沟通?
3、如果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是违法的,您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将公安机关作为被告起诉,要求撤销其行为。
4、建议您收集对您有利的证据,目前案件再审阶段,所以把握住机会,借条如果是受胁迫签订的,可以撤销,撤销后没有效力。那么法官的说法是错误的,更不用谈什么金额有误的问题了,基础都不存在了。
5、最后,建议您通过媒体、报纸、纪委等方式反映您的问题,让这个问题成为焦点,让领导重视起来,尽力去争取您的利益,祝您好运。
如果满意,还望您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后续有问题,可以和我联系。
回复时间: 2015-05-19 13:54
你好,请把再审裁定的文书传给律师看一下。。建议把每次骚扰你的证据都留存好。。
回复时间: 2015-05-19 14:00
这个问题根本就不是借条有效不有效的问题,而是债主骚扰你的生活,侵害你的权益的问题。借条有效又怎样?债主就能每天去骚扰你的生活吗?肯定不是的。所以,首先我们可以确定债主骚扰你的生活肯定是不对的。
那怎么对付债主?肯定是公安机关来解决,公安机关负有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宁的义务,公安机关以借条有效为由就说对方是合法的,完全就是行政不作为,是推脱责任。
那公安机关就是不处理怎么办?这时你就需要向该公安机关的监督部门反映情况,有哪些监督部门?上级公安机关是一个,检察院是一个,人大信访处也是一个,向这些部门反映情况,如果还不管用,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安机关承担不作为的责任。法律为公民设置了许多的途径来解决问题,你按这些途径走,相信可以解决你的问题。
回复时间: 2015-05-19 14:19
你好,本人解答如下:
一、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无效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对于借条,是你在胁迫的情况下写下的,属于无效法律行为,该借条自始无效,并且你有报警记录为证,你没有还款的义务。
三、法官的说法是不准确的,根据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就是没有证据来证明的债务,债务是否存在不可知。
四、对于公安局的不作为,可以向上级公安局投诉。你的问题在于被骚扰,不管借条有效无效,与被骚扰没有直接关系,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公安局有义务采取行动。
  望采纳。
回复时间: 2015-05-19 14:25
既然法院不支持,借条没有得到法律认可,债主私自骚扰是不合法的,报警警察应该出警处理。
回复时间: 2015-05-19 14:36
法官不是在判决书上写出来的并无法律效力。
回复时间: 2015-05-19 14:43
您好!您遇到的问题确实让人头痛,以下仅法律的角度分析:
1、既然法院文书不支持这笔债务,即变成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了,依法不存在经济纠纷(也就是债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的骚扰,公安不能以经济纠纷为由拒不处理;
2、你的问题是对方频繁地骚扰、干扰你的生活而公安仍以存在经济纠纷和对方行为不违法为由不予处理。
这种情况下,依据你说的情况,从法律角度讲,a)对方的行为违反《治安处罚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b)公安应当依法酌情处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3、现在公安方面不予处理应当属于公安的不作为,你可以选择适当方式维权:a)书面向其领导反映情况、或向上一级公安反映、或向政府法制办反映情况;b)书面、当面向纪委、人大、政法委举报其行政不作为;c)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公安机关。
书面材料:a)可以是要求依法对对方进行行政处罚的申请书,也可以行政不作为的举报信;b)事实依据(照片、短信等证据复印件)(法院判决不存在债务的裁决书)、法律依据(指出其不作为的违法之处)。
主要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如有疑问,请追问;如您满意,请采纳!
回复时间: 2015-05-19 14:45
法院再审不支持的理由及具体依据是什么?
有没有在判决认定的主文中谈及该借条的效力问题?
如需帮助,建议就详细情况来电沟通。
回复时间: 2015-05-19 15:23
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
回复时间: 2015-05-19 16:12
借条是有效的,但是如果没有实际给付款项,是出借人没有履行借款的义务,法官的解答没有什么问题,只是不全面;如果你告诉法官,是胁迫签订的,没有实际给付款项,他就不会说有效了。,
回复时间: 2015-05-19 20:14
在胁迫下所打的借条无效。
评论者:雨点aaa 给我留言
时间:2015-05-20 11:51
各位律师的讲解都很精彩,但本人采纳了徐律师的建议是因为证实了我走的路是正确的!诚挚拜谢各位关心我的老师们!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福建厦门
广东深圳
湖南长沙
北京海淀区
福建莆田
福建福州
江苏南京
北京西城区
黑龙江哈尔滨
最新回复律师
重庆 江北
人气:392396
福建 厦门
人气:122938
广东 深圳
人气:136142
湖南 长沙
人气:542453
湖北 襄阳
人气:443338
山东 菏泽
人气:209204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