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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情案、关系案
辽宁 05-21 13:53 悬赏 10 发布者:qqiang 给我留言 回答:(1)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有一个朋友经历了如下的不公平待遇,由于我们对相关法律不甚了解,望您予以帮助。
他原是一个公司的法人代表,由于其合伙人挪用公款,其所在区公安局对其进行了传唤,具体情况如下:
2005年9月20日,公安局两名干警第一次将他传唤到分局,要让他说明一笔350万款项为何打入他帐户,在讲清事实后,当晚将他释放。
2006年5月28日,当他在外地处理业务是,又是上次那两名干警将他扣留,当日羁押在当地看守所内。后于5月31日上午,押他返回其公司所在地看守所,刑事拘留。还是审讯关于350万款项的问题。他回答:在2005年9月20日已将事实澄清,并且有银行对账单和资金走向为证,此事与他无关。
2006年7月5日,所在地检察院未对其进行批捕。当日,区公安局将他押到市内一地点监视居住。期间还是审讯350万款项问题。2007年元月1日,让他取保候审。
2007年12月5日,他接到了区检察院不起诉他的决定书。同时也接到了区公安局的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书。
在整个事件过程中他们所采用的恶劣手段,如下:
1、2005年中旬,他去北京办事时,住在宾馆,被北京公安局以网上通缉犯为名将其扣押。在与他公司所在地分局核实后,于转日将他释放。
2、在监视居住期间,因他胆结石多次复发,直至疼痛难忍才不得已将他送往医院。到医院不足五公里的路程,那两名干警就让他报销汽油费和他们的晚餐费共计200元。
3、2008年6月,他到所在地入境管理局办理个人护照,警官说他的案件网上仍有登记,还没了解。在他的要求下,当场与分局的一名相关干警联系,才解除他的网上通缉。
4、2006年12月31日上午9时,在监居所,那两名干警强迫他担负监视居住期间的一切费用,他坚决拒绝。两名干警则非常恼火,连哄带诈,强迫他交了5000元钱,并于中午12:00后离开。当时他被气的左肢麻木、头晕。当晚病情加重失去知觉,被看管人员发现送往环湖医院,诊断为脑出血,经过1个多月的抢救才保住性命。监居所的看管人员可以作证。给他原本健康的身体造成严重的后果。
5、当年他39岁,在整个过程中,被折磨了两年零10个月,导致目前因严重疾病无法料理任何事情,生不如死。失去了工作能力和劳动能力。公司也因无力经营而倒闭。他如何养活依靠他的父母和妻儿?
很清楚的350万的案件,经调查,在已经证明他清白后,为什么从2005年8月至2008年6月还抓住他不放,造成他后半生残废,无经济收入。
我们想咨询的是:在整个过程中(1)为什么在讲清事实后还要我他进行扣留和监视,这么做合法么?(2)在采用多种手段调查后,仅仅以一纸不起诉的决定书,就能够算是对当事人的交代了么?(3)给他原本健康的身体造成严重的后果。区公安局应该担负什么样的责任?(4)整个过程及结构,给他家庭生活带来的经济困难又能上哪里去讲理呢?
尊敬的律师,谢谢您,谢谢您在百忙之中帮助我们分析我们的案情,谢谢您对我们的指点。
我有一个朋友经历了如下的不公平待遇,由于我们对相关法律不甚了解,望您予以帮助。
他原是一个公司的法人代表,由于其合伙人挪用公款,其所在区公安局对其进行了传唤,具体情况如下:
2005年9月20日,公安局两名干警第一次将他传唤到分局,要让他说明一笔350万款项为何打入他帐户,在讲清事实后,当晚将他释放。
2006年5月28日,当他在外地处理业务是,又是上次那两名干警将他扣留,当日羁押在当地看守所内。后于5月31日上午,押他返回其公司所在地看守所,刑事拘留。还是审讯关于350万款项的问题。他回答:在2005年9月20日已将事实澄清,并且有银行对账单和资金走向为证,此事与他无关。
2006年7月5日,所在地检察院未对其进行批捕。当日,区公安局将他押到市内一地点监视居住。期间还是审讯350万款项问题。2007年元月1日,让他取保候审。
2007年12月5日,他接到了区检察院不起诉他的决定书。同时也接到了区公安局的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书。
在整个事件过程中他们所采用的恶劣手段,如下:
1、2005年中旬,他去北京办事时,住在宾馆,被北京公安局以网上通缉犯为名将其扣押。在与他公司所在地分局核实后,于转日将他释放。
2、在监视居住期间,因他胆结石多次复发,直至疼痛难忍才不得已将他送往医院。到医院不足五公里的路程,那两名干警就让他报销汽油费和他们的晚餐费共计200元。
3、2008年6月,他到所在地入境管理局办理个人护照,警官说他的案件网上仍有登记,还没了解。在他的要求下,当场与分局的一名相关干警联系,才解除他的网上通缉。
4、2006年12月31日上午9时,在监居所,那两名干警强迫他担负监视居住期间的一切费用,他坚决拒绝。两名干警则非常恼火,连哄带诈,强迫他交了5000元钱,并于中午12:00后离开。当时他被气的左肢麻木、头晕。当晚病情加重失去知觉,被看管人员发现送往环湖医院,诊断为脑出血,经过1个多月的抢救才保住性命。监居所的看管人员可以作证。给他原本健康的身体造成严重的后果。
5、当年他39岁,在整个过程中,被折磨了两年零10个月,导致目前因严重疾病无法料理任何事情,生不如死。失去了工作能力和劳动能力。公司也因无力经营而倒闭。他如何养活依靠他的父母和妻儿?
很清楚的350万的案件,经调查,在已经证明他清白后,为什么从2005年8月至2008年6月还抓住他不放,造成他后半生残废,无经济收入。
我们想咨询的是:在整个过程中(1)为什么在讲清事实后还要我他进行扣留和监视,这么做合法么?(2)在采用多种手段调查后,仅仅以一纸不起诉的决定书,就能够算是对当事人的交代了么?(3)给他原本健康的身体造成严重的后果。区公安局应该担负什么样的责任?(4)整个过程及结构,给他家庭生活带来的经济困难又能上哪里去讲理呢?
尊敬的律师,谢谢您,谢谢您在百忙之中帮助我们分析我们的案情,谢谢您对我们的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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