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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厂改制,待岗职工久久未被安置,现在新厂却不管,想维权该怎么办

 03-03 22:57  悬赏 0  发布者:wz4579 给我留言 地区:陕西-西安 回答:(2)
我是一名制药厂职工,1998年企业进行改制,当时给了3种选择:1.买断工龄 2 跟新厂继续上班 3 待岗(由于旧厂工人遗留人数较多,新厂没有足够岗位,等待逐步安排上岗)待岗期间每月90元生活费,养老统筹有新企业继续交。我当时选择了待岗。 

2004年新企业通知待岗人员停止发放生活费,养老统筹由个人全额缴纳(包括企业部分)交向企业财务室,企业以职工名义交向统筹办,保留工职。我曾经要求上班,新企业以没有合适岗位让我继续待岗,如果自己不交养老统筹,就不保留工职。2009年4月,新企业开始不收个人缴纳的养老统筹,并以待岗人员一直未上班按自动离职处理。
1998年改制后我曾经多次要求被安置,但是新企业一直未曾安置。

现在造成的问题是:A   2009年4月份以后,新企业不让我们交养老统筹,个人也无法交到统筹办,统筹办认为待岗人员是单位职工,个人不能缴纳。这就影响到我以后退休养老问题。B  现在新企业已经将原厂卖掉,其他人员档案已经托管,待岗人员一直未托管,待岗人员实际已经失业,但是失业保险拿不到。C 旧厂全厂职工除待岗人员外,已经由新企业逐步发放安置费,而待岗人员不曾发放安置费。

我现在要求新企业发放安置费和把档案托管,想咨询这些要求是否合理?如果合理,那安置费标准是以目前国家政策为准,还是以企业内部给其他职工发放标准为标准?安置费发放工龄计算是按全部工龄还是按1998年改制后工龄计算?(新企业安置其他上岗职工是按1998年改制后到下岗时间计算工龄,1998年以前在国有企业工龄不承认。)现在那些和我一起的老职工被安置后觉得安置费工龄计算不合理,应该把1998年以前的工龄也计算,他们现在正在上访。不知道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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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03月04日 00时29分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合并或者分立时清偿拖欠的工资;暂不能清偿的,应当在合并或者分立前明确清偿拖欠工资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由其负责清偿。
    3, 用人单位停工停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停工停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安排工作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4,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你们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必要时,你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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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3-04 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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