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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打“枉法裁判罪”官司的律师,谢谢!
福建-漳州 05-22 09:56 悬赏 0 发布者:csj908…… 给我留言 回答:(0) 请求立案书
尊敬的领导:
举报人:陈水金,男,63岁,东山县个体工商户。
被举报人:甘锡忠,男,现任东山县法院副院长。
案情简述:
1997年陈水金看到内载3.3亩土地使用权的《东山县水产购销第三经理部(简称“三经部”)厂房、设备拍卖公告书》,1998年贷款融资与“三经部” 清算组签订《购买合同书》前的“意向书”时就被告知也拿到证明权属的相应资料,可接下来土地缩水、合同被撕毁重立、“商服”用途被改成“工业” 用途、“出让”性质被改为“划拨” 性质、被告知在拍卖公告发布前3.3亩拍卖土地中已经办理了一个“朱文忠宗地”、 陈水金过户办证又被剽窃了30平方给了“朱文忠宗地” 、1998年陈水金被侵吞掉产权额就已达20多万元人民币。所有实施过程和签名经办者均视法律为玩物,社会影响极坏,陈水金自始至终以经济大案举报,可本地公检法均不予立案,虽然通过多年多次信访和上网(百度搜索:东山县陈水金,可看到举报资料)改回“商服”用途和“出让”性质,陈水金至今近20年失地没有收回,无法行使使用权,违法人员逍遥法外,特此请求立案。
事实和经过:
1、1996年5月31日“三经部”因1995年12月被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全部资产向东山县法院提出企业破产申请;
2、1996年6月11日东山县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宣告“三经部”破产还债,并用(1996)东经破字第02-4号文组建破产清算组,下达11份文件直接领导破产清算工作:
(1)、1996年两个事务所用承担法律责任为“三经部”实用土地使用权2178平方(3.3亩)出具《评估公证书》;
(2)、1996年9月5日三经部清算组向东山县国土局发请求给“三经部”3.3亩土地确权的具结书,如有不实愿负法律责任。
3、1997年1月2日《东山县政府会议纪要》(1997)01号授权:“第三经理部西埔加工厂土地转让时”“具体请县法院监督执行”;
4、1997年6月3日县法院批准清算组向全国发布“三经部” 3.3亩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公告;
5、1998年7月29日陈水金及爱人林秀燕因相信拍卖公告里的3.3亩面积与“清算组”签订购买“意向书”,除了“意向书”里指明3.3亩土地外,“清算组”收到预付款20万元人民币后还提供给陈水金如下与1997年向全国发布的拍卖公告内容一致的材料做为权属交易凭据(“意向书”在签订合同书后被收回):
(1)、“具结书”复印件一份,证明面积3.3亩,四至:东:自墙至县保险公司;南:自墙至居民区;西:自墙至小巷;北:自墙至西铜公路;
(2)、“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地籍调查表” 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界标物、用途、面积3.3亩与四至等等;
(3)、“三经部”原始宗地图一张。
(4)、林镇生1992年承包“三经部”时于 1995年9月27日将“三经部”原仓库及店铺第二次私卖给朱文忠的《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其中声明:待银行解冻抵押手续才过户),证明在3.3亩内;
(5)、林镇生于1993年8月15日盖私章将“三经部”135.9平方米沿街门市二座私卖给林茂顺《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因违反土地法、公司法、合同法……,依法收回参与拍卖。),证明在3.3亩内。
6、1998年9月29日陈水金、林秀燕与“清算组”在东山县法院监督下签完《关于变卖原东山县水产购销第三经理厂房、设备合同书》后,陈水金对“三经部”地皮丈量验收时发现少了近300平方(半亩),与拍卖公告和“具结书”等资料的3.3亩不符,马上去找该案负责人甘锡忠(原法院经济庭庭长,现副院长),甘锡忠说:“可能是以前国土局用皮尺丈量有误……。”甘锡忠边说边打电话到国土局,而后说:“国土局可能下班了……。”用话搪塞后,要留下合同书,陈水金不同意,甘锡忠竟当着陈水金的面把已法律生效的合同书撕毁丢入其办公室的纸蒌里,过了几天约了甲乙双方当事人重立了第二份土地面积剩1880.1平方米(2.8亩,原地籍调查表填1880.1平方米为建筑占地并不是总面积)的合同给陈水金、林秀燕。
重立合同后,甘锡忠让“清算组”的人和林秀燕先回去,留下陈水金并从法院经济庭隔壁叫过来朱文钦(朱文忠的胞弟,时任东山县监察局副局长,现任西埔镇党委书记),甘锡忠当着朱文钦的面对陈水金说:“这位是朱文忠的弟弟,想跟你商量个事,你那地那么大也用不完,是不是让出几十平方给朱文忠后面做天井?”陈水金不肯,但后来还是被强行割除30平方,宗地图被改。
7、1999年元月11日“清算组”发函给国土局让办陈水金、林秀燕的土地证,将1996年9月5日“具结书”中的3.3亩改为2.8亩(1880平方)、四至止界中改为“西与朱文忠宗地合墙”。 东山县法院甘锡忠签:“情况属实,请给予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盖东山县法院公章。朱文忠宗地110平方及后墙多加30平方来源非法,没交拍卖款和出让金,1998年届时就已侵吞掉陈水金产权额近20多万元人民币,现值100多万元,这是甘锡忠的又一直接犯罪证据。
8、1999年3月3日国土局副局长梅鹤庭、股长陈福秋亲自填写盖章违法将三经部“商服”用途过户给陈水金、林秀燕时改为“工业” 用途,“出让” 性质改为“划拨” 性质,县政府没批准还强行发证。违反最高法“倒闭企业转让后用途不得改变”的规定。
9、2010年9月3日国土局给陈水金的《答复书》显示:在1997年6月3日拍卖公告发布之前的倒闭清算(具结书、两个事务所《评估公证书》、《东山县政府会议纪要》等等)程序正在进行的同时,国土局已经“合法”地办理了“东国用(1997)字第2129号朱文忠宗地‘住宅’‘划拨’土地证”。至此:陈水金看到的3.3亩拍卖公告和拿到的3.3亩权属交易凭据材料只不过是一个诈骗诱饵,办理朱文忠宗地土地证成为了必然,甘锡忠撕毁并重立合同成为了当然。
10、1999年1月前四大银行还没解冻“三经部”的房地产抵押物,按法律规定,1997年国土局没有权属可以办理朱文忠土地证。
1999年2月26日“三经部”的土地才得到“商服” 用途确权,按法律规定,朱文忠宗地不可能在1997年3月24日脱离“三经部”版块确权办理成“住宅”用途、“划拨”性质的政府办公永久基地。
11、1998年9月30日《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8)东经初字第02-7号的终审裁定,严肃地证明了东山县人民法院接受《东山县政府会议纪要》(1997)01号授权并终结经济案件的事实。
以上种种包括甘锡忠策划的第二份《合同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合同: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此陈水金另外提供两本部分“合法”、“违法”证据材料进行参考,恳求依法立案,审查合法材料,确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胜感激!
致
礼!
受害人:陈水金
2015年5月21日
参考资料请百度搜索“东山县陈水金”
住址: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祥和小区168号,电话:13806908389
尊敬的领导:
举报人:陈水金,男,63岁,东山县个体工商户。
被举报人:甘锡忠,男,现任东山县法院副院长。
案情简述:
1997年陈水金看到内载3.3亩土地使用权的《东山县水产购销第三经理部(简称“三经部”)厂房、设备拍卖公告书》,1998年贷款融资与“三经部” 清算组签订《购买合同书》前的“意向书”时就被告知也拿到证明权属的相应资料,可接下来土地缩水、合同被撕毁重立、“商服”用途被改成“工业” 用途、“出让”性质被改为“划拨” 性质、被告知在拍卖公告发布前3.3亩拍卖土地中已经办理了一个“朱文忠宗地”、 陈水金过户办证又被剽窃了30平方给了“朱文忠宗地” 、1998年陈水金被侵吞掉产权额就已达20多万元人民币。所有实施过程和签名经办者均视法律为玩物,社会影响极坏,陈水金自始至终以经济大案举报,可本地公检法均不予立案,虽然通过多年多次信访和上网(百度搜索:东山县陈水金,可看到举报资料)改回“商服”用途和“出让”性质,陈水金至今近20年失地没有收回,无法行使使用权,违法人员逍遥法外,特此请求立案。
事实和经过:
1、1996年5月31日“三经部”因1995年12月被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全部资产向东山县法院提出企业破产申请;
2、1996年6月11日东山县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宣告“三经部”破产还债,并用(1996)东经破字第02-4号文组建破产清算组,下达11份文件直接领导破产清算工作:
(1)、1996年两个事务所用承担法律责任为“三经部”实用土地使用权2178平方(3.3亩)出具《评估公证书》;
(2)、1996年9月5日三经部清算组向东山县国土局发请求给“三经部”3.3亩土地确权的具结书,如有不实愿负法律责任。
3、1997年1月2日《东山县政府会议纪要》(1997)01号授权:“第三经理部西埔加工厂土地转让时”“具体请县法院监督执行”;
4、1997年6月3日县法院批准清算组向全国发布“三经部” 3.3亩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公告;
5、1998年7月29日陈水金及爱人林秀燕因相信拍卖公告里的3.3亩面积与“清算组”签订购买“意向书”,除了“意向书”里指明3.3亩土地外,“清算组”收到预付款20万元人民币后还提供给陈水金如下与1997年向全国发布的拍卖公告内容一致的材料做为权属交易凭据(“意向书”在签订合同书后被收回):
(1)、“具结书”复印件一份,证明面积3.3亩,四至:东:自墙至县保险公司;南:自墙至居民区;西:自墙至小巷;北:自墙至西铜公路;
(2)、“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地籍调查表” 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界标物、用途、面积3.3亩与四至等等;
(3)、“三经部”原始宗地图一张。
(4)、林镇生1992年承包“三经部”时于 1995年9月27日将“三经部”原仓库及店铺第二次私卖给朱文忠的《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其中声明:待银行解冻抵押手续才过户),证明在3.3亩内;
(5)、林镇生于1993年8月15日盖私章将“三经部”135.9平方米沿街门市二座私卖给林茂顺《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因违反土地法、公司法、合同法……,依法收回参与拍卖。),证明在3.3亩内。
6、1998年9月29日陈水金、林秀燕与“清算组”在东山县法院监督下签完《关于变卖原东山县水产购销第三经理厂房、设备合同书》后,陈水金对“三经部”地皮丈量验收时发现少了近300平方(半亩),与拍卖公告和“具结书”等资料的3.3亩不符,马上去找该案负责人甘锡忠(原法院经济庭庭长,现副院长),甘锡忠说:“可能是以前国土局用皮尺丈量有误……。”甘锡忠边说边打电话到国土局,而后说:“国土局可能下班了……。”用话搪塞后,要留下合同书,陈水金不同意,甘锡忠竟当着陈水金的面把已法律生效的合同书撕毁丢入其办公室的纸蒌里,过了几天约了甲乙双方当事人重立了第二份土地面积剩1880.1平方米(2.8亩,原地籍调查表填1880.1平方米为建筑占地并不是总面积)的合同给陈水金、林秀燕。
重立合同后,甘锡忠让“清算组”的人和林秀燕先回去,留下陈水金并从法院经济庭隔壁叫过来朱文钦(朱文忠的胞弟,时任东山县监察局副局长,现任西埔镇党委书记),甘锡忠当着朱文钦的面对陈水金说:“这位是朱文忠的弟弟,想跟你商量个事,你那地那么大也用不完,是不是让出几十平方给朱文忠后面做天井?”陈水金不肯,但后来还是被强行割除30平方,宗地图被改。
7、1999年元月11日“清算组”发函给国土局让办陈水金、林秀燕的土地证,将1996年9月5日“具结书”中的3.3亩改为2.8亩(1880平方)、四至止界中改为“西与朱文忠宗地合墙”。 东山县法院甘锡忠签:“情况属实,请给予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盖东山县法院公章。朱文忠宗地110平方及后墙多加30平方来源非法,没交拍卖款和出让金,1998年届时就已侵吞掉陈水金产权额近20多万元人民币,现值100多万元,这是甘锡忠的又一直接犯罪证据。
8、1999年3月3日国土局副局长梅鹤庭、股长陈福秋亲自填写盖章违法将三经部“商服”用途过户给陈水金、林秀燕时改为“工业” 用途,“出让” 性质改为“划拨” 性质,县政府没批准还强行发证。违反最高法“倒闭企业转让后用途不得改变”的规定。
9、2010年9月3日国土局给陈水金的《答复书》显示:在1997年6月3日拍卖公告发布之前的倒闭清算(具结书、两个事务所《评估公证书》、《东山县政府会议纪要》等等)程序正在进行的同时,国土局已经“合法”地办理了“东国用(1997)字第2129号朱文忠宗地‘住宅’‘划拨’土地证”。至此:陈水金看到的3.3亩拍卖公告和拿到的3.3亩权属交易凭据材料只不过是一个诈骗诱饵,办理朱文忠宗地土地证成为了必然,甘锡忠撕毁并重立合同成为了当然。
10、1999年1月前四大银行还没解冻“三经部”的房地产抵押物,按法律规定,1997年国土局没有权属可以办理朱文忠土地证。
1999年2月26日“三经部”的土地才得到“商服” 用途确权,按法律规定,朱文忠宗地不可能在1997年3月24日脱离“三经部”版块确权办理成“住宅”用途、“划拨”性质的政府办公永久基地。
11、1998年9月30日《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8)东经初字第02-7号的终审裁定,严肃地证明了东山县人民法院接受《东山县政府会议纪要》(1997)01号授权并终结经济案件的事实。
以上种种包括甘锡忠策划的第二份《合同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合同: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此陈水金另外提供两本部分“合法”、“违法”证据材料进行参考,恳求依法立案,审查合法材料,确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胜感激!
致
礼!
受害人:陈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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