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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否应该向法院索要枉法裁判赔偿金

黑龙江-哈尔滨 05-22 22:14  悬赏 0  发布者:linpin…… 给我留言  回答:(1)
吕诚是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的副院长兼审判委员会委员,一般人不知道的,网传吕诚还兼任哈尔滨市纪委委员、哈尔滨市内部司法委员会主任。该人自2005年任职以来,曾多次亲自担任审判长或主审案件。集司法和监督大权于一身的吕诚大法官兴妖作怪,在龙江大地肆意炮制冤假错案。
    在吕诚及其帮凶的策划主使下,我诉黑龙江省富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售楼欺诈十年至今仍未能讨回公道。
    2004年8月,黑龙江省富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将不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无证房谎称是无产权的商品房向我出售,和我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向我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2004)哈房预售证第0150号”和虚假标注“此房无产权”对我进行欺诈,并称其姨父王永明是动力区法院院长:“你爱上哪儿告就上哪儿告去”。黑龙江省各级法院均对其予以偏袒,枉法裁判诡称富太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
    对此,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有良知的法官审理此案后于2006年2月23日曾致函基层法院明确指出:“双方交易的商品房不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根据查证的事实认定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富太公司注明争议房屋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富太公司在此房屋交易中具有一定的欺诈性。你院对富太公司的合同欺诈行为未予认定”。 而包括黑龙江省高院(2007)黑民申复字第548号《驳回再审申请书》在内的黑龙江省各级法院的多次枉法裁判依然闭口不提富太公司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销售无证房的合同欺诈事实,仍以富太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提供的虚假标注 “此房无产权”作为依据帮其狡辩称:“富太公司已明确告知你该房无产权,你在知情的情况下购买,故导致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现你没有证据证明富太公司故意隐瞒事实,存在欺诈行为”。实际上富太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标注的“此房无产权” 和其提供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样,都不具有真实性,同属欺诈。事实是:涉案房屋并非无产权,而是无证。
    一、富太公司是将涉案无证房谎称是商品房出售的,富太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标注的“此房无产权”所指的只能是该涉案合同中的商品房无产权,该标注完整的含义只能是“此商品房无产权”。富太公司也是这样宣称的,有双方所签标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2004)哈房预售证第0150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证。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富太公司已向法院提供,哈尔滨市动力区法院(2006)动民二初字第155号判决书等均有记载。但各级法院也不得不承认:富太公司所售房屋不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此房无产权”这个标注是用来说明商品房的,但该商品房实际上并不存在。对不存在的商品房进行标注和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一样,都属于欺诈行为。该标注只能是富太公司在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事实已经成立)的基础上对不存在的商品房做的进一步解释,而并非对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欺诈行为进行纠正。用法律术语讲,是典型的欺诈旁证,属于欺诈的辅助手段。该标注理应无效。
    富太公司故意为所售无证房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来证明该无证房是不存在的商品房,还故意对不存在的商品房加以标注进行说明,明显具有欺诈性。黑龙江省各级法院诡称富太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明显故意违背事实枉法裁判。
    二、涉案无证房与商品房有无产权毫不相干,不可能因无产权导致合同无效。已证实涉案房屋不是无产权,而是无证,涉案房屋只能是因无证导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哈尔滨市中级法院06年2月23日函已明确指出:“双方交易的商品房不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根据查证的事实认定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富太公司注明争议房屋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富太公司在此房屋交易中具有一定的欺诈性”。以上查证的导致合同无效的事实就是无证。该认定实事求是,简单明了。将哈尔滨市中级法院2006年2月23日函对富太公司存在欺诈事实的认定和黑龙江省各级法院多次枉法裁判张冠李戴地称涉案无证房因“无产权导致合同无效”相互对照,哪个认定符合事实,哪个认定驴唇不对马嘴就一目了然了。
    三、富太公司已对涉案房屋标注了政府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我购买政府允许预售的商品房,签订了带有政府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的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房屋合法交易有何过错!黑龙江省各级法院多次枉法裁判诡称我购买政府允许预售的商品房“有过错”、“导致合同无效”纯属无稽之谈,明显对我栽赃陷害。
    黑龙江省富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实施欺诈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黑龙江省各级法院的多名败类法官屡屡故意违背事实判决其不存在欺诈行为,导致我至今仍未获得应有的赔偿,枉法裁判罪证如山。
    以原哈尔滨市中级法院(2006)哈民二终字第2491号民事判决为例,哈尔滨市中级法院败类法官邓杰炮制的(2006)哈民二终字第2491号《判决书》第4页上数5行称:富太公司“在双方所签合同上明确注明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证(此房无产权),故富太公司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欺诈行为”。 在此段落里,“此房无产权”这个不具备真实含义的虚假标注被当作是富太公司“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欺诈行为”的法律依据来张扬炫耀;
    而在同一页下数8行,该《判决书》又称:“因双方是在明知涉案房屋不能办理产权证的情况下签订的买卖合同,对导致涉案合同无效的后果均具有过错。”在此段落里,“此房无产权”这个虚假标注又被当作是导致涉案合同无效的罪魁,用来掩盖富太公司伪造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2004哈房预售证第0150号)销售无证房实施欺诈导致涉案合同无效的事实,并且还生拉硬扯地将过错推到被欺诈的购房者身上。
    同一页的上一段里,“此房无产权”就没毛病:富太公司将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标注了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2004哈房预售证第0150号)谎称是商品房对外出售时,只因在其签署的正式文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又标注了“此房无产权”这个虚假标注竟然就不构成欺诈;
    同一页的下一段里,“此房无产权”就有毛病:买受人购买了带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2004哈房预售证第0150号)的商品房只因被富太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中标注了“此房无产权”这个虚假标注,买受人就有过错,就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得承担本应该由富太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份荒唐判决书闭口不提富太公司伪造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2004哈房预售证第0150号)销售无证房的欺诈事实,却拿“此房无产权”这个虚假标注招摇撞骗,恬不知耻地以法律的名义既将其称之为对,又将其称之为错,目的就是怎么说能帮富太公司掩盖售楼欺诈的违法事实就怎么说。败类法官邓杰竟然不为自己做出这种自相矛盾、漏洞百出的荒唐判决而感到羞耻,这是否就是俗话所说的丧尽天良呢?
就是这样荒唐透顶的枉法裁判,却被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的败类法官认定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原判决应予维持”。
    2009年7月,香坊区法院信访办主任倪彦国坦言:“此案判决确实存在问题,但省高院已出具驳回书,作出裁决,还应由省高院纠正”。
  2012年2月21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立案庭庭长刘伟对我有理有据的质疑不予理睬,拒绝纠正错案,拒不承认裁判枉法,反称我依法索赔是贪心。(见博文《黑龙江省高院立案庭庭长枉法实录》)。
    2013年8月,市委领导丛克明、任瑞晨同志详细了解此案后,曾指示哈市中级法院步延胜院长处理此案,接卷后,2014年1月21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吕诚亲自出马对我接访时仍诡辩称:“用不着看合同里那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就是合同里有,你照样证明不了富太公司曾向你提供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他没有证,他能向你提供什么?是你自己买房子的时候没问清楚,没看仔细,责任还在你自己,你不可能一点责任都没有”。直至看到基层法院判决书中对富太公司曾向法庭提供过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以表明所售房屋为商品房的记载时才哑口无言,却依然诡辩称:“富太公司标注了‘此房无产权’就不存在欺诈行为”。“你不是想较真儿吗,今天我就跟你好好较较这个真儿:你老说裁判不公,不认可判决,购房款至今不往回拿,现在已经超过执行期了,购房款不可能再退给你了”。
    实际上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的枉法裁判属于无效判决,不能作为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执行日期应从纠正枉法裁判导致的错案之日起计算。
    长期以来,黑龙江省各级法院的败类法官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坚持拒不纠正错案,导致我至今仍没能获得应有的赔偿。黑龙江省各级法院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经我据理力争,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不得不同意进行复查。2014年 2月19日,哈尔滨市中院法官冯齐(女)索要相关材料时对枉法裁判进行掩饰,诡称:那不是枉法裁判,只是办案法官看问题观点不同。
    2014年5月21日,(周三),文政街8号,哈尔滨市中院信访处二楼院长接待室,哈尔滨市中院副院长吕诚对复查进行答复。法院方参加人有:哈尔滨市中院副院长吕诚、隋春德(市中院法官)、冯齐(女、市中院法官)、曾拒绝受理此案的身着便服的香坊区法院立案庭庭长齐海滨、曾对此案做出枉法裁判的香坊区法院败类法官王毓东、女书记员、(另一女性身穿法官制服)。
    吕诚:我们对你提出的要求重审的这个案件比较重视,特意组织人手对案件进行研究,但结果,我们依然认为富太公司不存在欺诈。欺诈不像你想象那么簡単就可以认定,构成欺诈是要有一定的要素,
冯齐:你应该多看看法律方面的书。(拿着法律书本胡乱指点着)。
吕诚:富太公司虽然告诉你了这是商品房,这只是他们售楼的一个策略而已,谈不上欺诈。这得看你怎么认识这个问题,关键是你是怎么理解的,这里面存在一个误区。另外认定为欺诈还要看这个结果是不是对你造成了损害,实际上并没有造成什么损害……”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吕诚这位权倾一时的大法官对案件是非对错、认定的依据一概不提,竟然信口开河胡说八道。
    本受害人:上次你和我讲的那些话你还记得吧?(吕诚:那都有记录,还有录音呢)。 上次你对我说的“用不着看合同里那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就是合同里有,你照样证明不了富太公司曾向你提供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他没有证,他能向你提供什么?是你自己买房子的时候没问清楚,没看仔细,责任还在你自己”, 你还说:“富太公司标注了‘此房无产权’就不存在欺诈行为”。你上次讲的那些话就是拿不是当理说。富太公司没有证,却向法庭提供假证,法院判决都有记载。你还说这不是欺诈!冲你上次讲的那些话,我就已经知道你不可能公正处理此案。富太公司将无证房当商品房出售,这本身就是欺诈。“此房无产权”这个标注是典型的欺诈旁证,因为此房并非无产权,而是无证。你搞法律这么多年,不可能不懂这个道理,你现在还在这儿装疯卖傻,胡诌八扯。你压根儿就没想纠正这个错案。
    我指着吕诚:“吕诚啊吕诚,真白瞎你这个人了,我真替你感到惋惜。富太公司售楼欺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直到今天你都理屈词穷了,还帮他们死撑硬抗,硬说不存在欺诈,你知不知道你这是知法犯法?你这么做是伤天害理啊!放着正道你不走,肆意徇私枉法,你太胆大妄为了!”吕诚脸色煞白,张口结舌,一言不发,其他法官都目瞪口呆。法官隋春德起身劝我:“老姚你别激动啊,你看你这样咱们也没法继续往下谈了。”
    我向中央巡视组递交材料后,香坊区法院立案庭庭长齐海滨及王毓东(对此案枉法裁判的始作俑者)2014年10月9日曾约我谈话要求和解,意图掩盖枉法裁判,使相关责任人摆脱干系。我同意和解,并就主张权利的相关事项做了记载(附香坊区法院笔录)。
    2015年1月20日,齐海滨和王毓东又约我,闭口不提和解,王毓东诡称2015年1月6日被告富太公司已向法院打入七万三千多元执行款(我十年前的购房款),要求我接受。而本案原判决最终执行日期于2008年初至今已超期七年。原(2006)哈民二终字第2491号民事判决系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的枉法裁判,不能做为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理应撤销。齐海滨还以上级的名义诡称法院决定向我进行司法救助,要求我接受。而本案属故意违背事实枉法裁判导致的错案,撇开纠正错案和依法赔偿去进行所谓的司法救助亦无任何法律依据。我询问齐海滨:什么叫司法救助?齐海滨称:我不知道。我告诉齐海滨:我不是乞丐,用不着你们怜悯。我只依法索赔。
    吕诚、齐海滨、王毓东作为法院工作人员,不思悔改,一意孤行,肆意违法办案,继续偏袒被告富太公司。这是否就是俗话所说的“执迷不悟”呢?
    在惩治腐败力度不断加大的今天,依仗上有大员撑腰的富太公司及相关法官依然执迷不悟,拒绝纠错、拒绝赔偿,继续拖延,真可谓胆大妄为。
    2015年3月9日,我向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立案庭庭长齐海滨递交了《敦促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纠正枉法裁判书》。
    此案至今仍未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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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5-23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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