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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起诉书,人民法院不受理怎么办?

江苏-泰州 03-05 15:02  悬赏 0  发布者:于洁清 给我留言  回答:(2)
出台村规虽民主           条款内容要合法 
   2011年春节前(元月底),泰兴镇南殷村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将土地收益款按人口分每人1600元,我和丈夫及两个孩子,就因为是所谓的"姑娘户''''"外来户'''',没有分得应有款项。<BR>     我是一个南殷村村民,今年56岁,1982年年底结婚,户口一直没有迁出,1983年丈夫于洁清的户口就迁来落户,婚后生育的两个子女都是南殷村常住户口。长期以来,我们一家一直在该村民小组居住.生产.生活,1994年分了承包田,至今还在耕种。<BR>     作为一个农村妇女,又没有其他工作,承包土地就是我们基本生存.生活保障的主要来源,我们一家四人的户口既不是"悬挂户",也不是"空挂户",更不是"人户分离",而且一直履行着村民小组村民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以前的村民选举,生产队出工,摊工,摊费用一次没有少过,理应依法与本村其他成员一样享有同等权益,对照这次村委员的分配方案我们一家四人全部够得上条件,就因为我们是所谓的"姑娘户''''"外来户'''',村委会以村民代表的大多数表决,剥夺了我们一家人参加分配的权利。   <BR>                     出台村规虽民主<BR>                     条款内容要合法<BR>    南殷村委会的讨论决定,仅仅是多数村民利用形式上的民主程序,虽然保证了分配决议程序的合理性,却直接侵害了我们妇女的合法土地权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违背,我们多次找村委会干部交涉都无济于事。<BR>        象我们这样的情况有没有参加南殷村土地收益分配的资格,找那个部门来关心农村妇女这些弱势群体,还法律妇女权益保障法尊严,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社会的公平正义。<BR> 给农村妇女一个真正的权益保障。                                                                     泰兴镇南殷六组     殷习琴  于洁清 (手机15961012670)          <BR>                             201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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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3-06 10:14
你可以以村委会为被告起诉他们的规定违反规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由法院判决撤销这个侵害歧视妇女的规定.我是泰州市区的资深律师,需要就联系
回复时间: 2011-03-08 21:09
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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