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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工作因为保密协议被起诉的问题咨询

黑龙江-大庆 05-24 19:45  悬赏 0  发布者:HEBE50…… 给我留言  回答:(2)
2014年10在大庆一家私人早教中心上班,签订保密协议一式一份由单位保留,内容是工作期间需要保守早教课程内容,不可以向他人泄露,离职两年内不可以从事相关早教行业,工作工作到15年3月底,因个人原因离职,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转正的合同,公司也没有交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等,没有参加公司的任何培训,5月中旬,任职到一家新的早教中心,担任销售的职务,现收到前任公司同事的电话,告知老板要起诉我,利用我签订的保密协议,想咨询律师,原公司没有付过保密费,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前公司的起诉可以成立吗?我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应对起诉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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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5-24 21:42
你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回复时间: 2015-05-25 07:53
你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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