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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的问题-对方离开经常居住地半年,那么最后的经常居住地与户籍都有管辖权吗?

浙江-温州 05-27 00:34  悬赏 0  发布者:wzzjhc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在浙江温州起诉对方,对方户籍是湖北,我起诉时间2015年5月8日,对方2013年8月至2014年12月连续不间断居住在温州,有居委会居住证明,有连续的孕检文件。
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对方在深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我理解是:对方离开户籍处至我起诉的时候,对方在温州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并形成了经常居住地,因为对方离开温州不满一年,所以没有形成新的经常居住地,所以应该由最后的经常居住地管辖受理。

这样子理解对不对?
法官的意思是说:因为离开了经常居住地,所以已经没有经常居住地了。应该由户籍所在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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