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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判定

江苏-常州 05-28 17:21  悬赏 0  发布者:137751…… 给我留言  回答:(1)
被告1驾驶员驾驶苏D31210大客车沿晋陵路由北向南行驶,在距站台15米处下客处停车下客,原告于苏D31210大客车上下车,遇被告2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晋陵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电动车与行人相撞,致原告、被告2倒地受伤,发生事故后,大客车驾驶员未主动报警,由大客车乘客报警后,交警到现场处理事故,交警判定被2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注意避让,承担该事故同等责任;被告1违反《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款规定,承担该事故同等责任;原告下车未注意观察,承担该事故同等责任。请问交警这样判定事故责任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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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5-28 17:42
如对事故认定不服,可在三日内申请复核。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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