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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伙份额之后,需要签订新的合伙协议吗?以及没有到达账户的金额对受让方有影响吗?

广东-清远 05-30 00:20  悬赏 10  发布者:xiaxha…… 给我留言  回答:(0)
A,B一起合伙开了一家店面,现在A需要转让她的60%,转让费为5万多,可是这5万多的转让费具体是什么每管,现在我就想顶下这60%,然后A写了一份协议给我,让我跟B签合伙协议,协议的内容如下:合伙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本协议由甲、乙两方于     年   月   日在  市签署。
    甲、乙两方出于共同创业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两方合伙投资开店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此共同遵守:

1. 合伙资金的筹集
  1.1 经甲、乙两方协商确定,合伙的启动资金为 100000(大写人民币  拾万   元整),(这个10万我不知道怎么来的,说是因为好计算分配6:4,所以就以10万来计算,其中这10万我没收到)
其中甲方出资 陆万 ,占投资总额的  60%   ,出资方式为   现金  ;
        乙方出资 肆万 ,占投资总额的  40%   ,出资方式为  现金  。
  1.2 甲、乙两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出资款汇入指定账户(PS:这个款项没有汇入我/甲方的账户,如果出了问题,让我/甲方拿出这10万来,对我/甲方会有效吗?还会有其他的什么影响?),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甲方账户        
账户名:              
账  号:     
2. 合伙的独立
  2.1 本合伙为独立经营体,合伙财产独立于任何合伙人,为两个合伙人共有,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要求分割,合伙经营体独立运营、独立核算。
  2.2 本合伙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甲、乙组成,合伙人会议每周召开一次,听取管理合伙人工作报告。
  2.3 各方同意以  甲方   名义开立账户,管理合伙资金,但 甲方 及其他各方均不得挪用、侵占账户资金,为避免歧义,各方确认汇入该账户的资金是各方投入合伙组织的投资款,而非借款。

3. 合伙的设立
  3.1 设立依据,各方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共同设立一家合伙组织。
  3.2 经营场所,本合伙组织的经营场所位于    市    区     路    号,各方同意,经管理合伙人申请,合伙人会议通过,合伙组织可以视经营需要另行开设新的门店。
  3.3 合伙目的,各方共同投资设立本合伙组织的目的为从事寿司、披萨、小吃、饮料店的投资、经营和管理。
  3.4 经营期限(之前说的是5年,有影响吗?),本合伙组织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成立,经营期限为一年。
  3.5 自动延期,尽管有前述第3.4条之规定,本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各方无异议的,本合伙组织经营期限将自动延期一年,任何一方对经营期限延长有异议的,自经营期限届满之日起,本合伙协议终止,合伙组织解散。

4. 合伙人会议
  4.1 本合伙组织设合伙人会议,作为合伙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
  4.2 合伙人会议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事务进行表决时每人一票,无论所占合伙份额多少,本协议所称通过,是指经过合伙人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4.3 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周召开一次,于每周  一  召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调整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任何合伙人可以提议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但须提前向其他合伙人通知,并取得合伙人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5. 管理权的授予
  甲、乙双方共同管理。
6. 合伙份额的处分
  6.1合伙份额的转让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执行。
  6.2合伙人之间转让出资份额,无需获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6.3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合伙份额的,应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且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6.4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合伙人向第三人转让合伙份额的,应以其转让价格购买欲转让的合伙份额,自接到转让合伙份额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不同意合伙份额转让的合伙人未作出购买该合伙份额意思表示的,视为同意该份额转让。
  6.6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任何合伙人均不得将其持有的合伙份额进行质押。

7. 入伙与退伙
  7.1 为适应合伙事业发展,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组织可以募集资金。
  7.2 为保证各现有合伙人权益,在后续募集时同等条件下,各现有合伙人有权按其实缴出资比例优先同比例认购新增出资。
  7.3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组织可以吸收新的投资人入伙,新合伙人入伙须与原合伙人签订书面入伙协议,新的合伙人对原合伙组织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7.4.1 各方在此承诺,在本合伙组织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不随意要求退伙,。
    7.4.2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发生以下情况的,自动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中的全部合伙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7.4.3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因合伙人个人债务或其他事由给合伙经营带来负面影响,七日内不能解决的。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7.4.4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除名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7.4.5 合伙人退伙的,应按照退伙时合伙份额的实际价值,扣除退伙合伙人应承担的债务对原合伙人予以结算。对于退伙合伙人的合伙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会议也可以决定引入新的合伙人代替原合伙人。

8. 收益分配与债务承担
  8.1各方同意,合伙组织的盈利优先用于发展连锁门店,非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分配合伙利润。
  8.2 经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合伙组织可以按实缴出资比例向各方分配利润。
  8.3 未经合伙人会议全票通过,本合伙组织存续期间内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8.4 本协议中各方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各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实际承担合伙债务。

9. 解散与清算
  9.1当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合伙组织应当解散:
       (1)本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
       (2)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30)日;
       (3)合伙组织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继续经营将严重损害各方利益;
       (4)任一合伙人提议解散并经全体合伙人表决通过;
       (5)出现《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9.2 清算
    9.2.1 清算由合伙人会议组织进行,合伙人会议可以选举清算负责人进行具体清算事宜。
    9.2.2自合伙组织解散之日起,合伙组织所有未变现的资产由合伙人会议负责管理,清算负责人负责将未变现资产进行变现,管理合伙人有义务协助清算负责人进行清算。
    9.2.3清算清偿顺序
合伙组织经营期满或终止清算时,合伙财产将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及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合伙组织的债务;
                (5)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收益分配原则和程序在所有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6)其中对第(1)至(3)项必须以现金形式进行清偿,如现金部分不足则应增加其他资产的变现。第(4)项应与债权人协商清偿方式。
(7)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的,由各方合伙人向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10. 不当行为禁止
  10.1 本合伙组织独立运营,由管理合伙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除合伙人会议外,任何合伙人不得干涉合伙业务。
  10.2 为方便起见,合伙下属门店登记于  甲方  名下,但 甲方  或任何其他合伙人均不得以合伙名义开展任何业务,管理合伙人为履行管理义务除外。
  10.3 未经合伙人会议书面授权,任何一方不得自行使用(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除外)或将合伙组织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由此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11. 争议解决
本协议签订及履行中所产生的纠纷,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均有权向合伙经营场所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2. 其他
  12.1 本协议壹式叁份,两方各执壹份,合伙组织备案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2.2 本协议取代所有双方先前关于本协议相关事宜的协议、谈判或讨论,是规范双方合作权利义务的正式文本。
  12.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补充协议与本协议规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2.4 本协议任何规定被任何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为无效或无法执行,本协议所有其他条款应保持完全有效且在任何情况下不会受到妨害。
  12.5 本合同具有溯及力,对其签署之前各方已实际履行的行为亦有约束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上面这个就是她们要我重新签订的合伙协议,我先问一下上面这个协议对我来说是否有利或者公平?因为有些地方确实不是很理解,所以希望周律师能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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