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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政府行政案件

江苏-连云港 06-02 09:38  悬赏 25  发布者:jiangs…… 给我留言  回答:(1)
诉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政府行政案件
案情:
   简要:本人申请办理屠宰场,东海县经贸局在没有权限下批屠宰证的情况下故意指导本人两次建厂,给本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概述:本人于2004年3月向乡党委申请建设定点生猪屠宰场,经东海县经贸局批准,同意本人建设,同年6月乡政府选定地址,11月份主体建设基本竣工,11月底经贸局董科长将屠宰证颁发给合顺屠宰场,故此要求我们停工,我不断的找经贸局讨说法,董科长没办法让我办理《外销正》我当然不同意不间断的找经贸局领导要求给予纠正,最后没有办法以我选址不不符合要求回绝(选址是政府的),要说地址不符那么合顺屠宰场场地就更不符合要求离居民区不到50M。(说白了就是合顺屠宰场托人使钱找关系把屠宰证弄到手,经贸局步步为难我想让我放弃办厂)
     我不断上访并在2006年8月9日东经信[2006]26号文件建议我重新选址,但是我要求搬迁费用一直没有回复,终于等到2008年7月14东海县山左口乡人民政府东海县经贸局共同组织相关人员和本人开协调会,协调会决定经贸局和山左口乡人民政府安排本人建设新建屠宰场,2008年12月2日东海县发改委报告(山政发[2008]80号)要求批准建立新建屠宰场,2008年9月26日经贸局下发东经贸发【2008】43号和2009年7月20日下发东经贸【2009】43号两份文件,准许本人建立新建屠宰场。本人根据经贸局和乡人民政府的意见重新选址建立新建屠宰场并办理了营业执照 食品卫生许可证 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等相关手续,设备建厂总投资368000余万元。
     2009年8月21日,连云港市生猪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下文给本人屠宰场称:东海县经贸局2008年9月26日下发的东经贸发【2008】43号和2009年7月20日下发的东经贸【2009】43号两份文件是无效文件,故请求人新建的新建屠宰场不能经营。因为从2008年8月1日起国家《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只有市级人民政府才有权限批屠宰证,县经贸局没有权限批证。
  2010年12月22,东海县人民政府下辖办公室下发东政办发【2010】110号文件,该文件将经贸局撤销,故此将东海县人民政府做被告。 
问题:
1.总投资的本金政府是否要赔偿?
2.投资的本金都是借来的还有银行贷款的这些年的利息是否会赔偿?
3.前后建设两片厂区,第一片厂区是乡里选址我用耕地跟别人换的这块地方,建设时我向国土局也交付了一万元的土地押金,国土局说是等屠宰证批下来了就可以办理国土使用证,因为屠宰证一直没有批所以办理国土使用证,这个县政府是否应该给办国土使用证或者给予补偿?第二片厂区是租乡里的每年都有租金,这个县政府是否应该补偿?
4.这些年来一直跑这个事情的误工费是否要补偿?
5.这个可不可以申请精神损失的补偿?
6.经贸局董科长在知道他们没有权限批屠宰证的情况下还让我建厂,按照法律能否算是欺诈,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7.第一审在市人民法院,法院让协调,但是协调赔款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法院判的话赔的钱也不多,现在还没有最终的处理办法,我想让法院判然后找你们律师到南京上诉,您看可以吗?
以上都是本人讲述和咨询的问题,非专业人士,只能描述个大概,真心想寻求好心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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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6-02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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