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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咨询

江苏-苏州 03-12 10:05  悬赏 0  发布者:556655…… 给我留言  回答:(1)
物业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登记通知书是在2007年2月份,和业主签订合同是在2007年4月30日,签合同用的名称是变更前名称,请问此合同是否视为无效合同?
如果是无效合同,法院是否支持物业追缴物业费和滞纳金?
我是否可以要求物业退还之前交的物业费及利息?谢谢,请给个确切的回答,感谢! 问题补充:那物业的种种不作为,欺骗,很多承诺不兑现,我只能是拒交物业费,还有更好的办法吗?既然合同无效,为什么会支持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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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3-12 23:44
无效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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