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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请律师为我们主持公道

浙江 06-03 18:05  悬赏 0  发布者:井冈儿女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们是浙江省桐乡市已故残疾人冯梦雯的家长,有一件伤心的事情要向您们反映,恳请您们在百忙之中为我们作主,并恳请大家一起来捍卫捐献者的人格尊严!!! 我们的女儿冯梦雯(以下称雯雯)于2011年9月13日因病去逝,按她生前的遗嘱,当天我们将她的眼角膜和遗体分别捐献给了杭州市红十字会、浙江大学医学院用于医学研究。可是后来发生的事情让人匪夷所思:浙江大学医学院用完我女儿冯梦雯的遗体后进行火化,火化后送来的骨灰重量竟达2620克,比一般正常男性的骨灰还重。我女儿雯雯生前骨瘦如柴,体重不到二十公斤,身高才一米左右,形同小孩,而且还长期骨质疏松,我们认为她的骨灰不可能有这么重,更不可能比正常男性的骨灰还重!根据《新知客》杂志报道:一项研究指出,成人骨灰重量介于0.9~3.6kg之间,平均重量约为2.4kg。其中男性的平均重量为2.7kg,女性的重量为1.8kg。我们还通过在网上查询和打电话的等各种方式咨询了有关骨灰重量的问题,都认为象我女儿雯雯生前的特殊体质,遗体火化后的骨灰不可能有这么重,所以我们怀疑这不是我女儿冯梦雯的骨灰。当我们发现这个问题后,立即向浙江大学医学院提出了质疑,他们的解剖室的姜主任刚开始曾承认他们在工作中出现了失误,并解释他们有时也要解剖一些无主尸体,因为雯雯的遗体太小,包装太小,所以他们极有可能将那些无主尸体的标本放在雯雯的遗体中一起火化了,并向我们进行了口头道歉。听到这种解释,我们当时心中的疑虑有所缓解,但我们觉得,我们孩子捐献器官和遗体的行为是一种奉献大爱的高尚精神,她的人格应当受到尊重。发生这种事情,即使道歉也应该庄重和严肃,所以我们要求应该由医学院领导代表组织上来向我们作出正式的书面道歉,可是后来浙江大学医学院党委副书记陈国忠代表院方给我们的书面答复竟只字不提他们在工作存在失误和过失,与解剖室姜主任之前到我家的说法和解释前后矛盾,完全是企图想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后不了了之。对此,我们感到非常愤怒! 我们的女儿冯梦雯是个心地善良有爱心的残疾孩子,从小就知道助人为乐,经常用大人给她的零花钱买书和学习用品帮助困难同学并和他们交朋友;有时在路上遇上乞丐她也一定要爸爸妈妈捐上几元钱,每当从新闻广播或者在电视节目听到国家什么地方出现灾情,她都毫不犹豫地踊跃捐款,奉献爱心,帮助灾民重建家园。2003年“非典”她捐了20元;08年汶川大地震,她捐了100元;云南四省旱灾、玉树地震,她又捐了款;江西、湖南等地遭受水灾,她还要捐款…....她用自己多年来一点一点积存下来的仅有的一点零花钱,和残联给她的困难补助费,通过不同方式为灾区人民奉献爱心。她做好事、善事从来不张扬。社区领导得知她的事迹后,联系了报社记者多次要求采访她,都遭到她的拒绝。她的网名叫默默,意思是不图名,不图利要做个对社会有贡献的默默无闻的人! 生前她多次忍着剧痛对妈妈说:“妈妈,我身体不舒服,骨头好痛,肚子也好痛,怕活不了多久了。医生说我活不过10岁的,我已经活到20多岁了,还赚了10多年。好多好心人帮助过我,可是我没能力帮助别人。本来受人滴水之恩,当以涌泉相报。可是,我无以报答,但我的眼角膜还是好的,皮肤也好,身体的其它器官还是健康的。所以我想我走后,请你们把我的器官和遗体捐出去,为社会做点贡献,并坐在轮椅上,用她那骨瘦如柴、骨质疏松的小手,用了近一个多月的时间,吃力并郑重其事地写下了自己的庄严承诺:“我是一个全身瘫痪的残疾人,从小就有个愿望,要对社会做点有价值的事。医生说我活不过10岁,但我还是坚强地活到了现在。可如今,我自觉自己的身体每况愈下,越来越难受。所以我想趁自己倒下之前实现自己的愿望。我决定在我走之后,把自己捐出去,其中我的眼角膜捐给部队失明的优秀军人,皮肤捐给因为意外而毁容的人,心脏捐给需要换心的患者,至于身体其它器官,由医院来支配。只要能够救人就行,除此之外别无他求,这样即使我在哪一天突然离去,那我也就没有遗憾了。”后来即使在生命垂危的时刻,在浙一医院的病床上,孩子还念念不忘她曾经写下的庄严承诺:捐献自己的眼角膜、器官和遗体。她对妈妈说:妈妈,我捐献的事情,在桐乡没办好手续,今天到了杭州的大医院,应该可以办好吧,并要求妈妈尽快和省红十会联系,并对爸爸说,她走后,一定要把她的骨灰撒在祖国的大海里,而且一再要求保密,不要张扬!后来,杭州市红十字会为她办好了捐献手续,当她在病床上拿到红十字会颁发的红色荣誉证书后,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雯雯去世后,眼角膜和遗体分别捐献给了杭州市红十字会、浙江大学医学院用于医学研究。她的行为是一种无私大爱的善举,她的精神是伟大的,她的品德是高尚的,她的人格尊严应该受到尊重。我们认为浙江大学医学院对我女儿雯雯遗体的处理是极不负责任的,他们的这种做法和态度是一种漠视人权,漠视人格尊严的极不严肃的行为,是对捐献者本人的亵渎,对捐献者家属的精神造成了极大伤害,也是对其他已经捐献或者正准备捐献器官和遗体者行为和精神的一次打击!所以我们恳请律师为我们主持公道,维护捐献人的基本权益,捍卫捐献人的人格尊严,敦促浙江大学医学院对此事件进行深刻反省,承认错误,并向我们作出真诚和认真的道歉! 此致 敬礼   冯赣民、苏美玲 15958388068、1381936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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