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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执行局的执行原则?——关于此短款案件的主体?
06-01 23:16 悬赏 10 发布者:转动世界 给我留言 地区:山东-济宁 回答:(2)
尊敬的律师,您好!再次寻求您的帮助,是这样的,桑某打工的门市部,其法人并非孔某,门市部的法人是桑四的。桑打工期间门市部发生短款,孔某是桑四的亲戚,孔某诱使桑某打下欠条,结果孔某便以因短款打下的欠条把桑某起诉了,法院判孔某胜诉,请问孔某能起诉打工的桑某吗?案子的主体应该是桑四和打工的桑某,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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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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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09年06月02日 07时57分
那要看欠条内容,如果写明桑某欠孔某款项,那么孔某的诉讼主体合法。如果写明欠门市部款项,那么应该以桑四作为原告,注明门市部名称,被告是桑某。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我们再进一步明确。我们看看条的内容再说,非常感谢您的帮助。
其它答案
- [青海-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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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9-06-01 23:25
原告凭欠条起诉是可以的,至于是否诱使被告打的欠条,需要被告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个事实,否则就会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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