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经济 >> 网络法律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吴健弘  王浩  牟金海  陈皓元  申维丰  
该问题已关闭

孙好转

河南-郑州 03-13 16:52  悬赏 0  发布者:孙好转 给我留言  回答:(2)
孙好转上诉状
河南 03-13 10:57  悬赏 0  发布者:孙好转 给我留言  回答:(1) 剩余时间: 14天18小时孙好转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孙好转(又名孙民强),男,生于1962年12月8日,住巩义市回郭镇南罗村。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洛阳首龙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洪,任董事长
上诉人为不服(2008)偃首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一、我本不想上诉。说来真是笑话,不是判我的判决我也得上诉,这使我左右为难,因为(2008)偃首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上的被告不是我,我的生日是1962年不是1958年,即便这个对我不利的判决生效我也可以不执行。但考虑到我一审确实参加了诉讼活动,还是上诉为好。
二、一审原告起诉的理由和证据都是基于:洛阳首龙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巩义市天成铝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案由是合同之债,而不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所谓“不当得利”之债,诉讼中原告也没有变更诉讼请求,原告的“诉”没有审、没有判;原告“没诉”的倒判了。这不符合法理“不告(诉)不理”原则。是违反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的。
三、         一审已经查明孙好转是代表巩义市天成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铝业”)与原告交易的,孙好转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不是个人行为,因此,列孙好转为被告是错误的。
四、         原告与天成铝业之间的纠纷症结在于:原告违反合同没有给天成铝业退铁质管芯,原告以当时的铝箔价多收天成铝业将近4万元铁质管芯款,根据交易惯例铝箔卖出时包装物不应该计入产品称重的计量之内,而首龙铝业工作人员以欺骗隐瞒的手段,把本属于包装物的铁管芯计入重量,当我们发现了短斤缺两的勾当之后,才承诺将铁管芯按价退还,到底谁才是真正的‘不当得利’者,天成铝业代表孙好转曾多次要求原告结算管芯款,因原告销售部门经理人事变动,后来的经理不认前任的承诺。因此,才有了货款已全部给原告付清而后来没有给其提供存款密码。一审中,天成铝业欲反诉,因原告没有起诉天成铝业,因此,天成铝业没有办法反诉。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依法改判。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孙好转
问题补充:
请求帮助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3-13 22:12
你好,你上诉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诉讼,需要帮助可以及时联系
回复时间: 2011-03-17 20:43
您可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河北保定
山东东营
浙江杭州
福建厦门
广东深圳
湖南长沙
北京海淀区
福建莆田
福建福州
最新回复律师
河北 保定
人气:287285
山东 东营
人气:25251
浙江 杭州
人气:442011
福建 厦门
人气:122942
重庆 江北
人气:392401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