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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对方这样做合法吗

 03-14 09:55  悬赏 0  发布者:只好无奈 给我留言 地区:甘肃-酒泉 回答:(2)
律师你好,我想咨询的问题是,有一个单位欠我一笔款子,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单位卖予他人,并且没有进行债权权利主张的公告,新单位的法人对我的债务不予接受。不知道可不可以找原来的法人去追讨呢?如果找新法人追讨,可又没有与债务相当的标的物保全,要不不足,要不又超过得太多,我交不起保证金,我该怎么处理这件事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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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03月14日 10时03分
那就将原来的单位和新单位连带起诉,让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你的回复,祝您生活愉快。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3-14 10:11
  如果你们的债权债务凭证是加盖的是公章,对方买卖该组织并不影响你的债权\债务,你可以直接起诉该组织.然后按照诉讼程序解决.关于保全的对象,不是非要跟你的债权相当.
评论者:只好无奈 给我留言
时间:2011-03-14 10:15
谢谢你的回复,祝您生活愉快!
评论者:只好无奈 给我留言
时间:2011-03-14 10:17
谢谢你的回复,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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