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工伤赔偿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王高强  
该问题已关闭

工伤与交通事故

重庆 03-15 14:40  悬赏 0  发布者:blI3225 回答:(11)
职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遭遇机动车伤害,对方机动车全责,被认定为工伤,请问是否工伤赔付后还能按交通事故赔付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辽宁-大连]
  • 张亮律师 VIP
  • 电话:15142072411
  • 1194218积分
回复时间: 2011-03-15 15:14
可以要求补偿。
回复时间: 2011-03-15 14:43
可以双赔的,先赔偿交通事故在工伤赔偿
回复时间: 2011-03-15 14:53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一般支持重复赔偿,健康无价,但是在地方很多都不支持双倍赔偿。在重庆,高院以及劳动部门的指导意见是受害者可以选择其中一种程序主张权利,不足的再向另一方主张。
回复时间: 2011-03-15 15:08
在重庆不支持双份赔偿。但是你可以选择是按交通事故赔偿还是按照工伤赔偿。另外赔偿完了以后,可以要求补差价 。
回复时间: 2011-03-15 15:13
要看情况,各地的规定有区别,很多地方不支持双赔。
回复时间: 2011-03-15 15:41
可以选择两条路子请求赔偿
回复时间: 2011-03-15 16:06
先交通赔偿,再工伤补偿
回复时间: 2011-03-15 20:15
一般是先赔付交通事故,再处理工伤
回复时间: 2011-03-15 21:47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十二、由于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先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的误工工资视同停工留薪期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如给付的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予以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如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回复时间: 2011-03-15 21:55
1、可以主张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的;
2、建议首先进行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
3、然后进行工伤补助差额的赔偿
回复时间: 2011-03-16 09:28
建议你,看看哪边有赔偿能力,就先哪边,如果不严重,对方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可以先交通事故赔偿,不足部分工伤赔偿,建议委托律师
以上答复仅限于您所陈述的上述事实,不排除事实的相关变化而引起律师答复的变化,因法律的规定和实际的操作有很大的不同,同一个案件,可能有不同的解决方案,建议与您聘请的律师或者本律师面谈或者网络交流,更全面了解案情,以便拿出更好的解决方案。详细信息可以点击本律师个人信息,按照网站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本律师。
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马平原律师 (重庆沙区小龙坎嘉新大厦13楼,当面咨询请提前预约)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福建莆田
福建厦门
福建福州
四川成都
北京朝阳区
上海徐汇区
河北保定
江苏无锡
最新回复律师
安徽 合肥
人气:283423
陕西 西安
人气:583668
湖南 长沙
人气:546004
山东 菏泽
人气:218334
湖北 武汉
人气:73543
福建 莆田
人气:54229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