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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命根子的问题
内蒙古-乌海 03-15 15:31 悬赏 0 发布者:起点到 给我留言 回答:(2) 1999年我家从当地的铁路下属公司手里取得30亩土地使用权,并签订了使用权转让合同,该地的性质是国有建设用地划拨给铁路下属公司用于种植(该地位于市外环以内,毗邻市政府,主要是种植土豆、洋葱、白菜、西瓜等蔬菜),铁路下属公司于1998年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地的面积登记是30亩,但实际上有60亩。2010年3月份市政府下发拆迁公告,为完成城市整体规划,市政府委托城管为拆迁单位进行拆迁,我家地正好在拆迁范围之内,城管找评估单位只评估了地上附着物(房子、地窖、水井等),是按照残值评估的(房子是砖瓦平房、砖泥房),每平米最高评估500元,最低评估120元。2010年市商品房均价为2443元。
另外土地说不赔偿,说土地是国家的,不属于你家,所有权人也不是你们,是铁路下属公司的(现在的铁路下属公司早在很多年前已经解体,主管部门也与其他铁路段合并),要是赔偿也是赔偿他们。但是我们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上明确的说出已经转让给我家,而且自2000年、2001年我们都到当地的市国土局缴纳过土地使用税。
说明:在铁路下属公司转让使用权合同签订后的1个月即2000年1月份,我们带着该公司开具的介绍信去国土规划局办理农田机地使用权转让给我们的手续,但是结果不详,但是我们自2000年、2001年我们都到当地的市国土规划局缴纳过土地使用税。
至于上述事宜咨询各位以下问题:
1、关于拆房子的咨询
1)房子都没有房产证、土地证(房子是转让使用权土地自带的)这种情况的赔偿按照残值评估合理吗?
2)如果不合理应按照什么标准评估?
2、关于土地的咨询
1)铁路单位是否有权利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个人?
2)1999年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受法律保护?
3)若转让后没有在国土局备案登记是否有效?
4)土地被征收是否赔偿?如果赔偿是按照什么标准赔偿?
5)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已经解体,且主管单位也与其他铁路部门合并,这种情况如果政府不赔偿我们如何处理?是否有权找政府赔偿?或者说政府赔偿给规划证上的所有权人,而所有权人主体已经解体,这种情况我们如何申请赔偿?
6)征地补偿是按照土地规划证上登记的面积补偿还是按照实际耕地面积补偿?
以上问题比较多,在此感谢各位了,谢绝在网上搜索复制的,请帮助给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非常感谢!!!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没有了土地我们就没法生存,失去了生存的本领,政府在通过国家强制手段征去我们赖以生存的土地,至我们的财产权和生活安定权于不顾,滋生了大量的腐败,制造了残忍的不公。政府征收了我们的土地,也就剥夺了我们的生存权,我们又不懂法律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所以恳请各位帮助帮助我们,在此我谢过各位了! 问题补充:但是在1999年我们已经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且2000年、2001年我们还到国土局缴纳过年地租,有收据为证的!另外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可对使用权人适当补偿,补偿标准参照征用土地的补偿办法给予补偿,另外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不知道说的有没有道理?
另外土地说不赔偿,说土地是国家的,不属于你家,所有权人也不是你们,是铁路下属公司的(现在的铁路下属公司早在很多年前已经解体,主管部门也与其他铁路段合并),要是赔偿也是赔偿他们。但是我们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上明确的说出已经转让给我家,而且自2000年、2001年我们都到当地的市国土局缴纳过土地使用税。
说明:在铁路下属公司转让使用权合同签订后的1个月即2000年1月份,我们带着该公司开具的介绍信去国土规划局办理农田机地使用权转让给我们的手续,但是结果不详,但是我们自2000年、2001年我们都到当地的市国土规划局缴纳过土地使用税。
至于上述事宜咨询各位以下问题:
1、关于拆房子的咨询
1)房子都没有房产证、土地证(房子是转让使用权土地自带的)这种情况的赔偿按照残值评估合理吗?
2)如果不合理应按照什么标准评估?
2、关于土地的咨询
1)铁路单位是否有权利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个人?
2)1999年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受法律保护?
3)若转让后没有在国土局备案登记是否有效?
4)土地被征收是否赔偿?如果赔偿是按照什么标准赔偿?
5)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已经解体,且主管单位也与其他铁路部门合并,这种情况如果政府不赔偿我们如何处理?是否有权找政府赔偿?或者说政府赔偿给规划证上的所有权人,而所有权人主体已经解体,这种情况我们如何申请赔偿?
6)征地补偿是按照土地规划证上登记的面积补偿还是按照实际耕地面积补偿?
以上问题比较多,在此感谢各位了,谢绝在网上搜索复制的,请帮助给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非常感谢!!!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没有了土地我们就没法生存,失去了生存的本领,政府在通过国家强制手段征去我们赖以生存的土地,至我们的财产权和生活安定权于不顾,滋生了大量的腐败,制造了残忍的不公。政府征收了我们的土地,也就剥夺了我们的生存权,我们又不懂法律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所以恳请各位帮助帮助我们,在此我谢过各位了! 问题补充:但是在1999年我们已经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且2000年、2001年我们还到国土局缴纳过年地租,有收据为证的!另外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可对使用权人适当补偿,补偿标准参照征用土地的补偿办法给予补偿,另外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不知道说的有没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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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1-03-15 15:34
我已经回复了你的问题。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可以电话咨询。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1-03-16 22:17
你好,你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土地属于国有建设用地,所以被征收或收回时你只能获得地上附着物补偿,也就是房子、地窖、水井 以及青苗补偿,被征土地的补偿费不会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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