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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什么阻止当事人起诉呢?

山西-大同 06-10 13:05  悬赏 20  发布者:耿翠琴 给我留言  回答:(1)
起 诉 状
原告:耿翠琴,女,汉族,出生1957年12月16日,原住大同矿务局王
      村矿七连街自建房49号,现住恒安新区E区10号楼3单元2号,
       电话:15803521339或15235269911 身份证号:142124195712168226
被告:大同矿务局王村矿、同煤集团王村煤业公司三电、大同矿务局矿区法院
诉讼请求
请求:撤销矿区(1999)矿民裁字第一号,中院(1999)同立终字3号(一、二审)裁定,并依据事实重新对亡夫韩三连上班途中死亡事故立案开庭审理,并对事故责任人依法做出处理。且该事故为上班途中的意外事故,故要求对韩三连死亡事故按照工亡待遇对待,安排其子女工作。责任人需依据人身死亡事故案件进行相应赔偿。
事实与理由
    第一、矿区(1999)矿民裁字第一号案件档案中“起诉状”非案件原始起诉状,为伪造材料非原告提供,来源不明,原因如下:
1.伪造起诉状中原告耿翠琴信息中出生年月编写错误与其身份证信息不一致;
2.伪造起诉状中起诉人签名非耿翠琴本人签字,且无耿翠琴手印。
3.伪造起诉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不是本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4.伪造起诉状中标明该起诉状为“大同市第六律师事务所”代书,本人从未委托该机构代书,请出示该委托证明。
    第二、被告在提供的“王村矿韩三连同志死亡事故情况说明”中扭曲事实,做伪证。
1.该说明中伪造韩三连死亡原因,且重点提到韩三连死亡现场有物证为“变压器接线柱上韩三连的头发和肉”,请被告提供证物,并要求做DNA检测证实;
2.该说明中绘图部分“呈现的事实现场”请被告提供绘图依据、现场照片,要求绘图人出庭证明其所示内容的真实性。       
3.该说明中恶意篡改事故事实,事故时间:由早6点20分左右上早班途中(当时韩三连单位给出具纸质证明明确表示韩三连是上班途中,韩三连上岗时间为早7点,距离单位不足10分钟路程,没有必要5点20分前出发),所以说明中事发时间是篡改为5点20分;
4.请伪证出具单位(盖章单位:大同矿务局王村矿)提供当时现场照片。
    第三、被告做伪证:
1.当时韩三连上早班途中,在距家100多米丁字路口,有一绿豆粒粗电线落在地面(当时上学的学生很多,人来人往非常危险),韩三连是在往一旁拉该线或者是无意接触该线,遭受电击后倒在路边理发店门口。被告却做伪证绘图说明“韩攀上6.7米高的三层高压杆,掉在变压器上摔伤头部”。要求被告证明:光光的电线杆6.7米高处没有任何专业辅助工具韩三连是如何爬上去的,就是矿三电职工专业的电工是否能徒手爬高至6.7米高处的电线杆?
2.退一步说如果真如被告证明中描述是韩三连本人攀爬原因造成事故,事故现场变压器周围无任何安全警示标识牌也未做安全防护栏,变压器周围1米处为居民住房,变压器本身具地面距离也小于2.5米,种种不安全因素皆为王村矿疏于管理导致,由此造的成人员死亡事故大同矿务局王村矿也是直接责任人。
    第四、该事故案件已经导致人员死亡,17年来经历一审、二审、再审(法院裁定未加盖公章),法院从未开庭审理过。一审法院大同矿务局矿区法院未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审核案件内容,依据伪造的、不成立、严重扭曲事实的起诉材料作出审判,且阻碍原、被告间相互交换证据。案件审理过程存在严重不公平,违背法律的根本宗旨!
    第五、由于矿区(1999)矿民裁字第一号案件中被告方为伪造证据,所以要求撤回该案件相关的所有裁定!重新立案开庭审理!
      此致
        
                                      起诉人:
                                          年   月   日


韩三连中电事故说明 
 我叫耿翠琴,河北阜平县人,于1977年随丈夫韩三连来到大同矿务局王村矿,七连街自建房49号居住。丈夫韩三连为灵丘县花塔村人,出生1951年,高中文化,1973年当兵,1976 年从部队到同煤集团王村矿成为井下一线工,工龄26年。
 我们居住在王村矿七连街,当时矿居民们用电一直很困难,矿职工家属众多,矿供电单位从来不管电线入户,只收取电费。由于电线线路老化,连续发生了五、六起触电大事故,有工人、有小学生全是死亡事故,仍未引起矿上重视。我们居住的七连街,山上山下有住户上千,连供电用大线也没有,居民们组织起找矿上多次,都没得到解决,为了照明,只能互相帮忙解决用电问题,整个王村矿电线拉的像蜘蛛网一样(有照片为证)。在1997年冬末还在游艺室墙上贴了居民用电通知,明确规定居民用电送电时间为每日15:00至17:00,20:00至24:00,每天供电6小时,其余时间均不送电(对方证据中对停电时间也有说明)。每月电费 10元从工资中扣除(有电费缴纳证明),该情况全矿通知公告。
     在1998年4月22日早晨6:20分多,有一个小学生跑到我家告诉我丈夫韩三连出事了,我急忙跑到事故现场和邻居、丈夫单位同事将我他送往矿医院,丈夫经抢救无效身亡。我丈夫是在上早班途中距我家100多米丁字路口遇难。当时路口变压器上有一绿豆粒粗电线落在地面(该时段为上学、上班的高峰期路上行人、学生很多非常危险)韩三连是在规定停电时间往一旁拉该线或者无意接触该线时,异常送电导致的电击事故。
    事故当天早上6点50分当时机电科电气副总工程师贺丙文、机电科供电队长李生才、机电科电气副科长魏利出现在事故现场,不对现场拍照、不记录、不看望触电人,只是安排了矿三电的工人伪造了事故现场。当时我们家属都还在医院协助抢救。矿三电(矿区供电且供电管理的机关)把七连街蜘蛛网一样的电线处理了,虽然破坏了事故现场。但是仍未对造成事故的环境做出安全防护处理(事故现场仍无警示牌,变压器周围未做安全护栏)。被告只是针对韩三连死亡事故现场做了整理。只是为了推卸事故的责任,对现场做了局部改造,该举动更说明矿三电对该事故有责任,心里有鬼!
当时韩三连遭受落在地面的电线电击中后躺在理发店门口,事后被告伪证中绘图表示韩攀上6.7米高的三层高压杆,掉在变压器上摔伤头部,头发和肉留在上面,光光的电线杆6.7米高处没有任何专业辅助工具能上去吗?就是矿三电职工专业接电的工人能徒手爬高至6.7米高的电线杆吗?大同矿务局王村矿出具盖公章的伪证、伪造事故图中目击者是谁?事故现场照片记录在哪里?
    出事当年的6月15日矿上才给七连街拉了大线(有证据),小线仍然是居民自己接。而被告证词中说出事当天就给拉了大线,伪造时间,但可以证明出事前我们居住的街道根本没有大线,更不说接电入户了,这样的状况不是难道不是事故原因吗?我要告王村矿的不管理、告矿三电的不作为。
     我丈夫出事当年,王村矿被同煤评为节约用电标兵,出了事后他们怕影响矿上名誉,串通法院千方百计阻止我看被告方的证据材料,直到2012年11月矿区法院李院长才容许复印被告的证据。取出丈夫案件的审理档案材料我发现除了被告提供的假证据,还有我作为被告的起诉状也被调换!大同矿区法院居然用一个不是原告提供的起诉状草草结案,这就是人命案不开庭审理,强迫被告签字按手印的原因?该事故案件已经导致人员死亡,可17年来经历一审、二审、再审(再审裁定未加盖公章),法院从未开庭公开公平公正的审理过,该案件审理过程存在严重不公平,违背法律的根本宗旨!
     我的丈夫韩三连在部队是好战士,在王村矿是好工人。丈夫在井下干了20多年为煤矿事业付出了血汗,在部队和单位多次得奖。这样一个人居然被伪证为一个偷电的小偷,每个月都有缴纳电费的记录怎么就需要偷电?因为矿三电的不作为,对线路、电路的不管理,导致电线随意掉在地面无人问津。三电又在规定的停电时间违规作业,造成了韩三连的被电击死亡,大同矿务局王村矿、矿三电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家失去了顶梁柱,害的三个孩子没钱读书。婆婆的抚养费(2002至2003年)至今还有一部分没给,90岁高龄老人讨饭。
     请求有关部门要求法院依法承办该案件,公开开庭,公正判决!我丈夫是在上班途中由于王村矿的不管理、矿三电的不作为导致的死亡理应按工亡对待,矿区应按惯例对工亡子女安排接班。且针对王村矿和矿区法院联合作假无视人命行为,责任人需对韩三连意外死亡事故17年来的一切损失进行相应的加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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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6-10 15:07
工伤事件应当申请认定为工亡,后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能直接到法院起诉。
追问:

我想起诉当时判案的法院可以吗?因为我的案件档案是伪造的,起诉状不是我当初的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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