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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赠与房产后另有协议离婚

 06-10 14:21  悬赏 10  发布者:凌小明 给我留言 地区:广西-广西 回答:(23)
请问:男女双方为再婚,结婚之前男方同意把房产的一半赠送给女方,并在房产证写上女方为房产共有人;但是同时双方订下“婚前协议书”,写上“以后如果女方提出离婚,则男方可以收回赠与给女方的一半房产权,或者说女方离婚时自动放弃一半房产权”,协议书经过公证。这样的协议书在离婚时有法律效力吗?或者说,女方可以用共有人的名义要求分一半房产吗?请给予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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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5年06月10日 17时03分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男方将自己的不动产赠与给女方的行为,应该合法有效。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动产的赠与以交付登记之日起生效。因而可以判定房屋您已经 有一半的份额了。
  二、此次的协议实际把简单的赠与变为附条件的赠与关系,从最简单的法律关系上讲变成了附条件的赠与,条件成立法律关系会发生变化的。这个法律形式是存在并得到认可的。
  三、关于本案的关键就是所附的条件是否是客观真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行政法律规定。
  我认为这个条件存在问题的。
    凭借人身权益为条件约束对方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基本人权的保护,依法应该无效的条件。原来的处分房产行为,单独有效。女方以单独分割,也可以提起解除婚姻关系的要求,因为婚姻法规定的内容,只要感情破裂就可以解除婚姻关系,以财产约束婚姻是无效的。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依法分割的。
   四、关于共有物分割也是可以的,即便是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也是可能发生的。共有人只要条件合适就可以的。
  以上是我的看法,律师就是从不可能的法律关系中找出可能的线索,为您争取最大化的权益的。也是个人的思路不一定准确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的。
我的补充: 2015-06-10 17:08
我在提供您一个案例给您:
主要想证明的意思就是人身权的附属条件是无效的。
一份赠与合同中,因为有限制对方改名字的条款而产生分歧。公证人员应该怎么做?近日,石嘴山市公证处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

杨某某与谢某某于2009年9月16日协议离婚,离婚财产协议约定婚后共同财产77.06平方米住房一套归丈夫杨某某所有,婚生子杨某宇七周岁,由妻子谢某某抚养。近日,杨某某书写了赠与合同,自愿将上述住房赠与儿子杨某宇,并附加两个条件:一是此住房在杨某宇18岁之前不许买卖;二是杨某宇不许更改姓名。

公证员认为,该案涉及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杨某将自己所有的房产赠与儿子,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赠与合同中所涉及房产是杨某离婚时分得财产,是杨某个人合法财产。同时,杨某宇表示接受赠与财产,杨某宇2005年出生,今年七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母亲谢某某是其法定监护人,由谢某某代为表示同意接受赠与,符合法律规定。但赠与合同的所附条件值得商榷。

条件一此住房在杨某宇18岁之前不许买卖:因为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现在杨某宇18岁成年之前,监护人无权处分该房屋,该附加条件显得多余。

条件二杨某宇不许更改姓名不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这一规定,并未否定该条有关所确立的合同定义,亦即没有否定上述“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的合同性质,只是限定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即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不能适用合同法。同时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做为杨某宇的父亲,也无权干涉杨某宇的姓名使用权。因此该赠与合同中的所附条件二为无效条款。

因此,公证员受理了该公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了办理。首先询问杨某某对赠与合同上意思表示真实性以谈话笔录形式进行了询问和认定,但就赠与合同所附条件二接受赠与后受赠人杨某宇不许变更姓名,即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不能适用合同法。因此该赠与合同中的所附条件二为无效条款,建议赠与人杨某某将所附两个条件删掉,赠与人杨某某同意更改赠与合同,将该附两个条件条件删掉。随后,公证人员又对受赠人杨某宇法定监护人母亲谢某某接受赠与以谈话笔录形式进行了询问和认定,确认赠与合同效力后,按照赠与的办理程序,出具了《赠与合同公证书》。

单从本案说,我国《赠与公证细则》规定办理赠与公证,可采取证明赠与人的赠与书,受赠人的受赠书或赠与合同的形式。赠与书是赠与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书是受赠人单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赠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以书面形式,就财产无偿赠与而达成的一种协议。由于地域和时间的限制,使赠与人就赠与达成合意成为不可能时,实践中最常见的便是公证赠与人的赠与书和受赠人的受赠书。根据《合同法》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非依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当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时,受赠人享有要求对方交付的权利。赠与人单方的赠与书和受赠人单方的受赠书经公证后,具有与经公证的赠与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虽然赠与书经公证,但在受赠人明确接受赠与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受赠人明确接受赠与应指受赠人单方的受赠书亦经公证,否则,赠与人仍可撤销赠与。

公证员在对当事人在做赠与解释时,应当按照《赠与公证细则》规定赠与的三种形式做详细的解释,在公证书的使用上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业务沟通,正确引导当事人对公证的认识,做到积极宣传公证,详细讲解公证程序和服务类型的工作。
我的补充: 2015-06-14 13:37
补充一下 :
1、房产登记交付的,视为共有。
2、以离婚为条件放弃房屋赠与的。也具有法律效力。
3、1和2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如果实际中女方变相逼迫男方离婚的,对男方会有不利的。
建议:再补充一条 如果女方有严重过错男方提出离婚或者女方提出离婚的,作为收回房屋的条件更加全面的
当然夫妻感情顺利不至于此。
我的补充: 2015-06-14 15:15
你好再次总结如下:
一、如果你们在婚前订立的两份独立的协议,但是协议的内容是对婚后感情婚姻关系的处理问题,应该是以协议内为准。在协议确定后会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关于协议的内容,基于女方有过错情形前提下男方提出离婚的事实和在女方单方面无理由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相当于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处分的部分内容,女方放弃房屋的分割的,这样子是可以的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也是法院审理情形中有效的法律证据的。
三、关于附条件的协议还是时间与地点条件是没有充分的约定的,只要条件成熟就可以使用了。但是要把协议写明以免误解为限制人身的协议,变为无效协议的。
有问题欢迎您继续咨询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这个答案比较全面,特别是后面补充的部分,认为协议可以有效执行,比较客观考虑问题,合法、合情、合理。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6-10 14:24
公证的协议书是有法律效力的。
追问:

请问:但是如果对方拿出房产证,以自己是房产共有人为理由要求法院判决,怎么办?

追问:

请问:但是如果对方拿出房产证,以自己是房产共有人为理由要求法院判决,怎么办?

回复时间: 2015-06-10 15:18
协议有法律效力,离婚时房子按协议内容处理。
追问:

请问:房产证写上共有人,不是也有法律效力吗?

回答:

但是之后你们有协议对房子作出处理即有约定了

回复时间: 2015-06-10 15:59
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如果以离婚为前提所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不具有相关法律效力的,但是因为你们之间的婚前协议书中作了相应的规定,并且经过了公证,那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回复时间: 2015-06-10 16:09
您好!稍候详细分析。
我的补充: 2015-06-10 17:36
1、婚前男方赠给女方的房产属于赠与行为,该行为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名字即完成赠与,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不可撤销;
2、“婚前协议书”属于赠与合同,经公证后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但是该协议书约定内容为赠与房产,即如果出现女方提出离婚则女方赠与上述房产的一半给男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赠与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即有赠与的意思加上赠与的行为才能完成赠与,该协议书证明女方有赠与的意思,但不能强制女方必须履行赠与的行为。我国法律允许赠与人在赠与之前撤销赠与,即反悔。
参见法律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3、综上所述,男方已经完成赠与,女方得到一半的房产;协议书有法律效力,仅代表女方曾经的赠与意思是真实有效的,但女方有权利撤销赠与意思,即反悔。因此,女方可以要求分一半的房产,也可以自愿赠与一半的房产。

如有疑问,请追问; 如你满意,请采纳!
回复时间: 2015-06-10 16:26
协议有法律效力,女方需按协议履行。
回复时间: 2015-06-10 16:40
委托律师办理。
回复时间: 2015-06-10 16:56
你好
1、协议书是你们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以是合法有效的。
2、约定可以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予,意思就是现在将房子的一半赠予你,但是设定了一个解除条件,也就是你提出离婚这个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对方有权收回房子的一半。
3、在离婚的时候,没有协议的话,你可以要求一半;但如果有协议,就要按协议来分配财产,你就失去了对房子一半的请求权。
4、建议你谨慎处理此时,签了字对你很不利。
回复时间: 2015-06-10 16:57
男方的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 是有效的
回复时间: 2015-06-10 17:10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您的协议书经过公证是有效力的,若是您双方离婚,则需要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来进行。
回复时间: 2015-06-10 17:37
这个房产赠与是附条件赠与,条件成立就撤销赠与的意思。协议合法有效。
回复时间: 2015-06-10 17:37
公证的一般有效力,但是将赠与与婚姻联系在一起,不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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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6-10 18:32
没有法律效力,因以离婚为条件的协议在办离婚手续前不生效。
女方不认可该协议的,仍有权以共有人的名义分一半房产。
回复时间: 2015-06-10 18:42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如果男方同意把其婚前个人房屋的一半赠与您,并通过协议书公证,那么这个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这个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如果该房屋如果过户到您的名下,您是享有所有权的;
     再次,对方与您签订了婚前协议,且附了条件,那么这个赠与实际为附条件的赠与。所谓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因此,如果其赠与为附条件,如果出现女方提出离婚,男方可以收回赠与女方一半的房产,所以,这样的话对于女方是不利的,所以这个协议不建议你们签订。
     最后,建议女方尽快要求男方将女方名字加上,不要签订这种婚内协议,因为婚内协议在法律上也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如果您不签订这个协议,那么房子登记在您名下,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主张分割。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我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回复时间: 2015-06-10 18:47
婚前财产协议有法律效力。该财产属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有权要求分割一半房产。
回复时间: 2015-06-10 20:51
你们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虽然过户,但是如果违法了赠与公证书,赠与是可以撤销或者无效的,离婚你不能分到该房产的,应该按照公证书对方是可以收回赠与的。
回复时间: 2015-06-10 23:36
这样的协议公证处居然也敢公证?闻所未闻
本人认为 协议没用
回复时间: 2015-06-11 06:33
协议无效,限制了婚姻自由。
因房屋已经完成赠与,女方有权根据房产登记要求分割房屋。
回复时间: 2015-06-11 08:32
协议有法律效力,女方需按协议履行
回复时间: 2015-06-11 09:48
你好,该协议有法律效力,离婚时房子按协议约定内容处理。
回复时间: 2015-06-11 10:00
房产证上有你的名字男方赠与有效,婚前协议以离婚作为理由无效
回复时间: 2015-06-11 15:54
协议有效,
回复时间: 2015-06-11 20:56
协议有效,发生争议可以做为证据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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