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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罚行款的问题

广东-广州 06-11 11:18  悬赏 0  发布者:luohai…… 给我留言  回答:(2)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八)监理按月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理报告。否则,按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违反本条例(上)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请问1.仅是迟交监理报告,未造成经济损失,就一定要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改正”怎样理解?执法机构是否在发现有违法行为时,告知后不改才启用罚款?
3.如果仅是迟交监理报告,就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原法条文可以删除“责令改正”
以上请能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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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6-11 11:23
这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
回复时间: 2015-06-11 12:07
建议及时答辩和申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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