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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公安局对受理的《刑事复核申请书》不给答复我该怎么办?
吉林-吉林 06-12 08:34 悬赏 0 发布者:zallab…… 给我留言 回答:(0) 吉林市公安局对我的《刑事案件复核申请书》不作答复
一、案发经过
2014年5月4日,我和爱人在白山发电厂红石站单位值班,晚饭后从厂区回生活区,在厂区门外遭到三名不明身份的男性持械袭击,身体多处受伤。 案件发生后,及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吉林省桦甸县红石镇派出所两名民警出警。此案经桦甸市公安局红石镇派出所侦办至今,案件没有侦破。在我与该派出所案件办案民警沟通过程中,办案人员明确告知我们:嫌疑人是从吉林市江南宜山路驾车出发长途往返300多公里,驾驶丰田凯美瑞轿车牌照为京:A-82029是套牌,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明显,此案定性是一般治安案件。
由于案件侦办时间过长、定性有误,案件侦破停滞不前,我向桦甸市公安局递交了《案件重新定性与加快侦破申请书》。2014年11月10日,桦甸市公安局向我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桦公刑不立字【2014】11号)。2014年11月18日我向桦甸市公安局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对张爱兰暴力受伤一案重新定性为刑事案件,2014年11月24日,桦甸市公安局向我出具了《复议决定书》(桦公刑复决字【2014】第003号。2014年11月30日,依照法定程序,我向吉林市公安局递交了《刑事复核申请书》; 吉林市公安局受理复核申请至今已半年有余,却迟迟未做出书面答复,也未向我出具桦甸市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行政行为的法定依据、证据及相关材料。在长达半年多的时间里,吉林市公安局一直对我回避、推诿、拒不见面,连大门都不让我进。在此期间,我投诉到吉林市政法委、吉林省公安厅,请他们督促吉林市公安局尽快对我的《行政复核申请》作出答复,吉林市政法委向吉林市公安局发出了督办函;吉林省公安厅电话通知吉林市公安局立即答复。然而,这一切都那么苍白无力:吉林市公安局一纸便条把我推回桦甸市公安局,我又回到原点。万般无奈,我去桦甸市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被告知:复核申请程序未走完不能受理。
二、该案件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有目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雇凶伤人恶性暴力袭击案件。
1、该案是有组织犯罪。三个犯罪嫌疑人驾驶套牌车辆,携带作案工具,三人各司其责。一人驾车,两人下车实施犯罪,分工明确,已经构成犯罪团伙。
2、该案是有预谋故意犯罪。该犯罪团伙于2014年5月4日早8点,自吉林市宜山路出发,驱车一百六十公里直接到达我们厂区门口,所驾驶的车辆为京A-82029号丰田凯美瑞白色轿车,经公安机关确认,该车辆为套牌车辆,且车上携带铁棍等作案工具。
3、该犯罪团伙犯罪目的性十分明确。该犯罪团伙到达我厂区门口后,一直等候至下午6点15分,中间还询问了我厂同事我的行踪。在对我袭击前,该团伙询问了我的名字,核对了我的身份。
4、案件本身就是一起典型的雇凶伤人恶性事件。十余年来,除工作时间外,我基本在辽宁省沈阳市生活、居住,吉林市、桦甸市都没有生活圈子。我不记得与谁有过交恶,或者得罪过、伤害过谁,与三个袭击我的人根本不认识,如果不是有人雇凶,他们没有理由驱车一百六十余公里对我实施暴力袭击。
5、该犯罪团伙犯罪意图非常强烈,准备充分,目的明确。该犯罪团伙下手狠毒,用案发前准备的大棒和石头直接打击我的头部,致我头部几处出血,血流满面,我爱人拉住他们叫我快跑,他们对我仍然追打,在我受伤倒地后仍继续施行暴力行为,致使身体多处受伤。万幸的是,在他们对我实施暴行的时候,我爱人捡起地上的石头开始反击他们才匆忙逃走,如果不是当时我爱人在场后果不堪设想。罪犯嫌疑人的杀人动机和行为表明,桦甸市公安局定性的所谓“治安案件”是错误的,是法外定性。
三、桦甸市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复议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1、按照《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无故持械伤害他人身体,公安机关应当以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2、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该案属于重大刑事案件。桦甸市公安局以“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决定不予立案,是放纵犯罪。
3、按照《刑诉法》第八十条(七)款之规定,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公安局应当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从案发到现在,已经一年有余,不仅没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任何措施,连犯罪嫌疑人是谁都没进行调查。我不敢想:该犯罪团伙在此期间,是否对其他无辜人施行了犯罪。
4、桦甸市公安局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属适用法律错误。
四、我的由衷感慨
一年多的奔波,一年多的投诉,我到了求告无门的窘境。我搞不懂:公安部制定的行政复议程序,为何到了吉林市公安局就失去了作用;刑法、刑诉法、公安部的规章,为何到了桦甸市公安局就没有了尊严。由于公安部门的不作为,这个犯罪团伙正在法外逍遥,或者在犯下新的罪行。就我本身这一经历,彰显出我国法律的的孱弱。国家政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这样的情况下依法治国谈何容易?平民百姓的安全感在哪里?我期待着正义的力量,期待着正义的呼声,期待着正义的觉醒,期待着正义的黎明。
一、案发经过
2014年5月4日,我和爱人在白山发电厂红石站单位值班,晚饭后从厂区回生活区,在厂区门外遭到三名不明身份的男性持械袭击,身体多处受伤。 案件发生后,及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吉林省桦甸县红石镇派出所两名民警出警。此案经桦甸市公安局红石镇派出所侦办至今,案件没有侦破。在我与该派出所案件办案民警沟通过程中,办案人员明确告知我们:嫌疑人是从吉林市江南宜山路驾车出发长途往返300多公里,驾驶丰田凯美瑞轿车牌照为京:A-82029是套牌,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明显,此案定性是一般治安案件。
由于案件侦办时间过长、定性有误,案件侦破停滞不前,我向桦甸市公安局递交了《案件重新定性与加快侦破申请书》。2014年11月10日,桦甸市公安局向我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桦公刑不立字【2014】11号)。2014年11月18日我向桦甸市公安局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对张爱兰暴力受伤一案重新定性为刑事案件,2014年11月24日,桦甸市公安局向我出具了《复议决定书》(桦公刑复决字【2014】第003号。2014年11月30日,依照法定程序,我向吉林市公安局递交了《刑事复核申请书》; 吉林市公安局受理复核申请至今已半年有余,却迟迟未做出书面答复,也未向我出具桦甸市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行政行为的法定依据、证据及相关材料。在长达半年多的时间里,吉林市公安局一直对我回避、推诿、拒不见面,连大门都不让我进。在此期间,我投诉到吉林市政法委、吉林省公安厅,请他们督促吉林市公安局尽快对我的《行政复核申请》作出答复,吉林市政法委向吉林市公安局发出了督办函;吉林省公安厅电话通知吉林市公安局立即答复。然而,这一切都那么苍白无力:吉林市公安局一纸便条把我推回桦甸市公安局,我又回到原点。万般无奈,我去桦甸市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被告知:复核申请程序未走完不能受理。
二、该案件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有目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雇凶伤人恶性暴力袭击案件。
1、该案是有组织犯罪。三个犯罪嫌疑人驾驶套牌车辆,携带作案工具,三人各司其责。一人驾车,两人下车实施犯罪,分工明确,已经构成犯罪团伙。
2、该案是有预谋故意犯罪。该犯罪团伙于2014年5月4日早8点,自吉林市宜山路出发,驱车一百六十公里直接到达我们厂区门口,所驾驶的车辆为京A-82029号丰田凯美瑞白色轿车,经公安机关确认,该车辆为套牌车辆,且车上携带铁棍等作案工具。
3、该犯罪团伙犯罪目的性十分明确。该犯罪团伙到达我厂区门口后,一直等候至下午6点15分,中间还询问了我厂同事我的行踪。在对我袭击前,该团伙询问了我的名字,核对了我的身份。
4、案件本身就是一起典型的雇凶伤人恶性事件。十余年来,除工作时间外,我基本在辽宁省沈阳市生活、居住,吉林市、桦甸市都没有生活圈子。我不记得与谁有过交恶,或者得罪过、伤害过谁,与三个袭击我的人根本不认识,如果不是有人雇凶,他们没有理由驱车一百六十余公里对我实施暴力袭击。
5、该犯罪团伙犯罪意图非常强烈,准备充分,目的明确。该犯罪团伙下手狠毒,用案发前准备的大棒和石头直接打击我的头部,致我头部几处出血,血流满面,我爱人拉住他们叫我快跑,他们对我仍然追打,在我受伤倒地后仍继续施行暴力行为,致使身体多处受伤。万幸的是,在他们对我实施暴行的时候,我爱人捡起地上的石头开始反击他们才匆忙逃走,如果不是当时我爱人在场后果不堪设想。罪犯嫌疑人的杀人动机和行为表明,桦甸市公安局定性的所谓“治安案件”是错误的,是法外定性。
三、桦甸市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复议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1、按照《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无故持械伤害他人身体,公安机关应当以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2、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该案属于重大刑事案件。桦甸市公安局以“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决定不予立案,是放纵犯罪。
3、按照《刑诉法》第八十条(七)款之规定,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公安局应当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从案发到现在,已经一年有余,不仅没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任何措施,连犯罪嫌疑人是谁都没进行调查。我不敢想:该犯罪团伙在此期间,是否对其他无辜人施行了犯罪。
4、桦甸市公安局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属适用法律错误。
四、我的由衷感慨
一年多的奔波,一年多的投诉,我到了求告无门的窘境。我搞不懂:公安部制定的行政复议程序,为何到了吉林市公安局就失去了作用;刑法、刑诉法、公安部的规章,为何到了桦甸市公安局就没有了尊严。由于公安部门的不作为,这个犯罪团伙正在法外逍遥,或者在犯下新的罪行。就我本身这一经历,彰显出我国法律的的孱弱。国家政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这样的情况下依法治国谈何容易?平民百姓的安全感在哪里?我期待着正义的力量,期待着正义的呼声,期待着正义的觉醒,期待着正义的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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